曲靖本地某劳动者遭遇入职无书面合同、单位长期欠缴社保、短时间内两次不合理调岗降待遇、部分劳动报酬拖欠等多重用工侵害,自行沟通维权受阻后,委托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胡谦代理,最终通过规范行使被迫解除权,核心的经济补偿金、欠付打卡费两项关键权益获得仲裁委支持,无需走完完整诉讼流程就锁定自身应得合法权益。
2020年7月,当事人入职曲靖当地某人力资源公司,岗位为班主任,后续还额外承担招生相关工作。入职初期公司始终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数年间一直没有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打卡费、招生提成、绩效等多个部分组成,公司陆续存在部分劳动报酬未结清的情况。2024年前后,用人单位在短时间内两次调整当事人的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岗位内容、薪资待遇均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双方就调岗事宜多次沟通未果。
当事人在与公司协商补缴社保、结清欠付报酬被多次推诿后,找到胡谦律师委托代理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规范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3日正式解除,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欠付打卡费、工资差额、招生提成、加班工资、返还罚款、补缴社保等多项诉求。
胡谦律师接手该案时,面临多重现实障碍:
首先是证据层面的零散性问题,当事人自行收集的工资流水、工作记录未做系统归类,部分关键聊天记录存在未留存原始载体、内容断档的情况,难以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长、欠付报酬具体金额以及岗位调整的不合理性。
其次是用人单位的针对性抗辩形成法律适用争议:公司当庭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一是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诉求早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二是主张是劳动者主动发出解除通知自愿离职,按照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拿出当事人员工手册条款称劳动者是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三是主张打卡费按照公司制度员工离职后不予发放,不存在欠付事实,此前收取的罚款也是依据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执行,属于合法管理范畴。
此外还存在诉求边界的客观限制:当事人提出的补缴社保诉求,按照现行劳动仲裁受理规则不属于仲裁案件审理范围,无法在本次仲裁程序中直接处理,部分加班工资的主张也因为当事人未留存对应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凭证,存在举证不能的高风险。
胡谦律师没有盲目堆砌所有诉求强行主张,而是结合曲靖本地劳动仲裁的实操裁判规则,先对当事人手里的全部材料做分类梳理:逐一核对多年工资流水的进账明细,匹配工作群聊天记录、打卡凭证、工作物料留存记录、罚款转账凭证等零散材料,搭建起完整的证据链,对应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公司未缴社保事实、欠付打卡费的具体金额、公司无合理理由调岗的完整过程。
随后胡谦律师重点针对用人单位的抗辩核心逐一拆解:首先锁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法定被迫解除的核心要件,重点举证证明公司未缴社保的客观事实,针对公司提出的“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抗辩,结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阐释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裁判规则,推翻“劳动者主动离职无需支付补偿金”的逻辑前提。
同时胡谦律师也明确向当事人释明不同诉求的法律边界:二倍工资差额确实超出仲裁时效无法获得支持,加班工资、返还罚款等诉求因证据不足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社保补缴事项可以后续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另行主张,建议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优先聚焦核心的经济补偿金、欠付打卡费两项核心权益展开辩论,避免因分散诉求弱化核心事实的论证力度。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3日正式解除;二、裁决用人单位在裁决生效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X万元;三、裁决用人单位在裁决生效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未结清打卡费XX元;四、驳回劳动者其余仲裁请求。当事人两项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无需后续再经历诉讼程序就锁定了可落地的给付权益。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胡谦律师结合曲靖本地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现状谈到,本地不少中小微企业用工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很多劳动者遇到欠缴社保、不合理调岗的情况时,容易自行随意发送解除通知,因为解除理由表述不规范,反而后续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这类案件办理的核心从来不是贪多求全罗列所有诉求,而是要精准抓住法定支持的核心要件,区分仲裁时效、举证责任、案件受理范围的边界,不盲目向当事人承诺所有诉求都能得到支持,提前把不同诉求的风险点如实告知,优先把核心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法律服务始终有清晰的法律边界,代理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规范行使法定权利,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置结果,但绝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主张兜底,当事人遇到用工纠纷第一时间留存好全部工作相关证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自身维权的时间与精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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