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形,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执行程序之外的股东担责?带着这个指向执行追加程序的疑问,熊珂律师坐在武汉江岸区三阳路的办公室里,指尖在鼠标上停顿,屏幕上是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审庭审录像截图。
2023年,武汉某建设公司的刘姓法定代表人找到熊珂。当时该公司承接的项目被拖欠146万余元工程款,执行阶段未发现开发商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刘X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开发商的大额资金短时间内流向其控股股东投资集团、股东葛X及关联商贸企业。熊珂是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两家基层法院工作过,具备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从法院离职后进入企业法务岗多年,熟稔不同阶段的商事争议处理逻辑。
他先将银行流水拆成27笔单笔超50万元的转出记录,标注每笔资金的转出时间、流向账户及备注信息,再结合一审庭审中对方提交的材料,确认一审判决依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规定》第十八条作出追加决定的合理性。二审开庭前,他特意把自己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结业时学习的举证规则整理成3页的庭审提纲,标注了葛X新提交的营销提成、购房返利等材料的疑点——这些材料多由其关联企业单方制作,未附对应财务凭证或交易记录。
庭审当天,面对对方代理人提交的葛X签字的交易明细,熊珂当庭指出,葛X无法证明资金流向与开发商业务相关,投资集团也无法举证资金往来的合法交易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他在庭审中主动放弃了对自然人股东葛X的追加主张,这一调整并非临时判断,而是来自他在企业法务岗积累的经验——此前曾遇到过类似情形,股东的小额资金往来往往涉及家庭资产,举证难度较大,若强行坚持可能导致二审改判。
二审判决书送达后,刘X来到熊珂的办公室,手里攥着判决书的复印件,说之前以为能同时追加所有相关方,没想到只争取到了部分支持。熊珂看着他,想起自己在武汉多家法院做特邀调解员的经历,补充了一句:“法律支持的是有证据支撑的诉求,不是想当然的主张。”
熊珂的办公桌上,除了案件卷宗,还放着一本他在武汉纺织大学法学本科时的专业教材,边缘已经翻起。他是武汉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这些年经手的企业合规案件中,超过四成是劳动人事类,他常说,企业的风险防控要从成立之初开始,不能等到发生纠纷才补救。他曾在法院工作时获得过民商事案件观摩开庭评比二等奖,这些经验让他在处理商事纠纷时,总能在法律规则和实操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
2022年的“最佳普法律师”奖项,被他放在办公室的书架最下层,旁边是他发表在《武汉法务圈》公众号上的文章,还有一份登载在松滋市人民法院的招录人员流程规范化设想的手稿。他说,做律师不是为了追求荣誉,而是为了把每一个案件的逻辑理清楚,让当事人清楚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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