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财产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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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家庭财产分配的规定是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自留地(按当地风俗可转成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利参与分配,山林,田地按当地30年政策不变,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承包权,对于此鳄梨问题的处置需要自己进行实地了解,在有关条例基础上进行分析。
农村家庭财产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农村家庭财产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1、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本身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鉴于你的户口已经不在当地,因此对于宅基地你是无权参与分配,但如果宅基地上存在你父母所盖的房屋,则你可以按照你父母的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其中的份额;

2、自留地(按当地风俗可转成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利参与分配;

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是一致的,回答请参照第一问题。

3、山林,田地按当地30年政策不变,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承包权;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条、第15条、第26条、第31条以及你们当地的江西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22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死亡等情况,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地依然归你们家来承包,因为我们国家的属于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鉴于你的户口已经不在当地农村,你对于承包权是无权分割,但对于承包的收益,在你父母过世后你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继承。

农村家庭财产的分配存在不少的限定,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自己需要留意有的细节,毕竟在问题的处理上需要对于土地的产权以及其他资产的核对,如果存在差异,那么自己就会遭受蒙骗,所以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尽量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操作,确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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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前只在部分省份展开。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居民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仅以“家庭户”和“集体户”来区分,不再有“农民”、“市民”的区分。
2、在很多城市都取消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一律称为家庭户口,所以家庭户口是对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取消后的新名称。我国已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之分。
3、在我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也就是所谓的家庭户口。我国户籍性质的一种。家庭户的具体的解读和分类:
1、家庭户,是主要依据亲属关系而共同居家生活的人所组成的住户,也称为“住家户”。家庭户与集体户相对称,但与集体户有诸多不同:家庭户成员来源相对单一,关系相对稳定且相互了解,而集体户成员的成分、来源、社会关系及社会影响各异;
2、家庭户有亲属关系为依托,各成员关系亲密且能相互帮助、相互督促,而集体户成员有共同的业缘关系和共同的上级,的成员之间却相互、不相统属;家庭户规模较小但相对稳定,而集体户规模较大而变动相对频繁。
3、居民家庭户口,严格地讲应当分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和”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两类,其主要区别本来是各自居住的社会属性不同,而没有别的什么权益方面的考虑。
4、城镇户口与乡村户口所匹配的社会资源和所享有的社会权益各不相同,而为了把社会再生产投入相对集中到城镇和工业化上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限制农村户口向城镇的迁徙的户口迁移政策,从而使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与农村居民家庭户口之间的区别日益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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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户口本上户别是家庭户,既不属农业户口,也不是城镇户口,而是居民户口。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规定“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强化工作保障”5个部分共19项内容,通过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等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将成为历史,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据了解,今后户口登记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对现有居民持有的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群众主动申请更换的予以免费更换。扩展资料:在我国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是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体户人员结婚或上社保时,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户口卡。落户政策从开始,包括北京市在内的许多地方,逐渐实行了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但户籍制度中仍然保留了这种“集体户口必须有住房才能为子女上户口”的规定。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家庭户口,严格地讲应当分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和”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两类,其主要区别本来是各自居住的社会属性不同,而没有别的什么权益方面的考虑。但中国上一世纪中叶形成计划经济体制后,城镇户口与乡村户口所匹配的社会资源和所享有的社会权益各不相同,而为了把社会再生产投入相对集中到城镇和工业化上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限制农村户口向城镇的迁徙的户口迁移政策,从而使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与农村居民家庭户口之间的区别日益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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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家庭户”是属于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居民家庭户是户口的一种。户口分为集体户口、农村家庭户口、城镇居民家庭户口户别介绍:
1、这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前只在部分省份展开。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居民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仅以“家庭户”和“集体户”来区分,不再有“农民”、“市民”的区分。
2、在很多城市都取消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一律称为家庭户口,所以家庭户口是对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取消后的新名称。我国已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之分。
3、在我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也就是所谓的家庭户口。我国户籍性质的一种。家庭户的具体的解读和分类:
1、家庭户,是主要依据亲属关系而共同居家生活的人所组成的住户,也称为“住家户”。家庭户与集体户相对称,但与集体户有诸多不同:家庭户成员来源相对单一,关系相对稳定且相互了解,而集体户成员的成分、来源、社会关系及社会影响各异;
2、家庭户有亲属关系为依托,各成员关系亲密且能相互帮助、相互督促,而集体户成员有共同的业缘关系和共同的上级,的成员之间却相互、不相统属;家庭户规模较小但相对稳定,而集体户规模较大而变动相对频繁。
3、居民家庭户口,严格地讲应当分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和”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两类,其主要区别本来是各自居住的社会属性不同,而没有别的什么权益方面的考虑。
4、城镇户口与乡村户口所匹配的社会资源和所享有的社会权益各不相同,而为了把社会再生产投入相对集中到城镇和工业化上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限制农村户口向城镇的迁徙的户口迁移政策,从而使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与农村居民家庭户口之间的区别日益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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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地承包了土地,那地的土地应该交还。但因为30年不变,所以你在b地分不了土地,你地也不用交还。但涉及到你在b地的权利。因为你在b地有户口,所以,你属于安置补偿人口,可以享受征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至于其他钱,要看你人分配方案怎么定的。
3、如果你进行了安置,享受了养老保险政策,那么,你就农转非了,无论b,你都没有资格享受承包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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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不予支持。

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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