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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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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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规定是存在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进行诉讼,要求对对方立即停止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进行民事方面的赔偿。具体赔偿的话,应当是按照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具体的赔偿的金额。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规定是什么?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规定是存在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和停止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提供者,至少包括:网络基础设施服务提供人,接入服务提供人,主机服务提供人,电子公告板服务提供人以及搜索引擎程序提供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侵权发生时所承担的责任一般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其提供的设施服务,连接服务本身直接发生侵权而应负的责任,二是他人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系统、设施或搜索工具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的责任。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仍应从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入手,坚持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的统一性。

目前,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可归为三种情况:第一,以纸质媒体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对网络的侵权,即将网上作品擅自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第二,网络对网络的侵权,即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网络对网络的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特别是有些商业站点,缺乏信息资源,未经授权大量摘抄新闻媒体的网络版信息,已引起许多网上媒体的关注;第三,网络对传统媒体的侵权,即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包括:

1、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侵权行为。网络服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了他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

2、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不移除侵权内容。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实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在著作权人提出了确有证据警告后,仍然不采取技术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3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提供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著作权人索要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时,应出示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以及侵权情况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视为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发现网络著作权侵权信息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其提供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毕竟互联网还只是一个新兴的玩意,各国有关网络侵权的立法基本上属于价值判断而缺乏量化选择的论证。在此特定情形下理应重视诚实信用、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的指导性作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既要着眼于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激励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又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施以必要限制,以促进网络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我国现行有关立法规定不周全,漏洞颇多,对网络版权缺乏强有力的保护,此种情形越发彰显了诚实信用、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所具有的解释补充现行法、使民事权利的范围确定化、强制调解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冲突等功能。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网络发展是非常的迅速的,当然网络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一些法律方面的困惑,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性问题。网络著作权一旦受到他人的侵犯,对于当事人来说完全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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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特地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可以看出,对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为了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而新规定的。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彻底的改变,公众无须通过转移有形载体就可以获得作品的复印件。当网络经营者或用户将作品以数字化文件的方式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时,其他用户就可以通过网络将该数字化文件下载至自己的计算机中,从而获得作品的复印件。这种新的传播方式就是的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对于网络传播是否构成发行的问题,以及网络传播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而针对此种情况,在修订《著作权法》的同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型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受该权利控制的行为是“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或简称“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根据“以受控行为定义专有权利”的基本原则,可以推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 从概念和定义分析,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对于提供作品的含义,目前存在着提供作品的可能性而不提供实体是否能构成提供作品的质疑。那么在对于网络文学的侵权行为中,将未经过作者授权的作品擅自上传或者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下载,是否是一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方式呢?按照王迁老师的观点,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来自于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文简称WCT)第8条,而且在文字上几乎是逐字译自第8条的后半句———“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 ?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因此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解释不能脱离WCT第8条的原文。即,“提供”一词译自第8条中的“making available”,指一种使他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并非他人已经获得作品的状态。因此,将未经作者授权的作品擅自上传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了“向公众提供作品”,而无论是否有人实际进行过下载或浏览。
其次,行为的后果必须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换言之,这种行为必须是“交互式”传播,使公众能够以“点对点”的方式“按需”点播”作品,这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 因此,将原创文学盗链、复制和搬抄的行为,很明显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网络文学作者的权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包括什么呢?是怎么保护的呢?要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你的著作权呢?谁可以为我解答下这个问题呢?
[律师回复] 1)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的区别
【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①
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
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
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著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著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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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如何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如何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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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保护条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条约
(1)《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5日生效,由缔约国组成伯尔尼联盟。到2003年7月,已有151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2)《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缔结,1955年9月16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该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3年7月生效。我国于1993年4月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成员代表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TRIPS协议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方面,将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几个国际公约纳人其中,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成员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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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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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网络写手 虽然不是很出名 但是最近发现有些人对我作品进行了抄袭 想问一下络文学著作权保护法律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受到永久保护的,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
其中人身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所以说的修改权和发表权都是永久保护,都不受保护期限限制的。
2、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二)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
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
(四)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按不同作品类型分别确定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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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作权保护期限明细
[律师回复] 著作权的保护期如下: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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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合法的吗?
是合法的行为。我国的公民或者是法人所拥有的网络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的,不管是他人以什么形式的手段或者方式对著作权进行了侵犯的网络著作权的当事人都是有权依法提出申请进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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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美国朋友最近在写一本书,准备出版。他能受我国著作权保护吗?我国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哪几类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和中国人一样都受保护吗
[律师回复] (1)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的主体包括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判定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位作者”。  (2)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同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5、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不再享有该原件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即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9、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属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自传者享有,写作人或整理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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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网络写手,写过几本还不错的小说,结果最近发现有人剽袭我的作品,所想问一下大家,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律师回复]
一、向侵权方提出警告
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那么,著作权人提出什么样的警告,才算是“确有证据的警告”呢?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进一步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二、可以起诉网站侵犯网络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 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这些行为,就可以起诉侵权网站。
三、要求侵权方赔偿
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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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该怎么去保护
应尽快转变经营思路。“互联网+”开启了信息互动和免费服务时代,如果企业仍坚持传统版权盈利模式,可能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适应新媒体时代发展趋势,创建企业自己的微信公号、微博和新闻客户端,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手机APP应用平台,以新技术改变传播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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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律师回复]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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