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继承给配偶的方式可以是在生前就在遗嘱之中约定养老保险由配偶来继承,此种情形一旦民事主体死亡,那么配偶就可以按流程提取养老保险余额了。
2、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3、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七)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1、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报告。
2、交付遗产,应当履行相关交付义务。
对于那些在世期间通过各种方式订立了遗嘱的情形,在自然人死亡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执行遗嘱的。确认死亡后,还需要根据遗嘱的内容,确定继承人的信息,对于这些继承者而言,需要在缴纳死者欠下的税额之后才能开始继承遗产。若是没有遗嘱,那么养老保险等遗产就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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