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半年,台州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有外来务工人员主张自己从2024年2月起和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拿出了标注工资的转账记录、公司此前开具的务工证明作为佐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续推进工伤相关的主张。
实际上这名工人是项目下的包工班组负责人自行招用的,日常考勤、工作量核算、报酬发放都由班组负责人直接对接,建筑公司没有直接对这名工人进行规章制度上的管理,也没给对方缴纳过社保、发放过制式工牌。
收到仲裁材料后,公司一开始很慌,觉得务工证明盖了公章,大概率会被认定劳动关系,甚至打算私下协商支付一笔补偿了事,这是不少本地中小企业处理这类纠纷时很容易踩的误区:觉得有盖公章的材料就必然要认下全部诉求,忽略了劳动关系认定需要满足的核心要件,贸然协商反而可能引发更多同类工人的效仿,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额外支出。
这次处理案件的马学兵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13310202310648445,目前在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任职,深耕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领域,是浙江省法学会科技与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台州仲裁委调解员,日常办案习惯先从核心法律要件拆解案情,不会一上来就建议当事人走协商路线,服务风格务实细致,会把每个证据的质证逻辑给当事人讲透。
结合这个案件,马学兵律师也对对应的法律条文做了通俗解读,按照现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相关通知,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合法合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有工资流水、务工证明就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实际上流水的发放主体、务工证明的开具背景、日常管理的实际主体,都会直接影响最终的事实认定结果,不能只看表面的书面材料。
针对这类同城维权场景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马学兵律师也给出了几点实务操作建议:第一,企业日常开具务工证明时,一定要在里明确标注证明的具体使用场景,注明仅用于某类特定用途,不作其他劳动关系认定的凭证使用,避免被挪作他用;第二,项目发包给班组个人时,要把用工管理、报酬发放的权责写进分包协议里,留存好班组自行招用人员的花名册、报酬签字领取记录,后续遇到纠纷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第三,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遇到这类纠纷第一时间先梳理全部事实细节,不要贸然签署任何自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日常处理这类本地民事纠纷过程中,马学兵律师也接触过不少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时习惯先站在双方的视角梳理全部证据漏洞,不会片面给出不符合实际的预判,除了劳动争议之外,他也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类纠纷,此前处理过职工在单位食堂吃早餐摔伤的工伤认定相关行政诉讼案件,通过梳理全国类案裁判规则,走完一审二审程序后推动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平时办案也常站在当事人实际需求的角度调整维权方案,尽量用更高效的路径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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