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太原某建设公司将物流学校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职业学院诉至法院,除主张60万元剩余工程款外,还要求对方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0年1月起算的违约损失,暂计金额接近494万元,几乎是欠付本金的8倍。两被告收到传票后,第一时间找到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陈浩律师寻求代理。
陈浩律师是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律师行业委员会评定的“优秀共产党员”,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经济犯罪相关案件占100余件,涉企业刑事案件占比约60%。拿到案卷的当晚,他没有先顺着常规建设工程纠纷的思路核对造价明细,反而先把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逐页标注了漏洞:原告用来佐证12%利率的借款契约只有复印件,没有对应的银行流水、放款凭证,连垫资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节点都没有明确标注。
陈浩律师很快定下“利息无据、利率过高、起算点错误”的三层抗辩策略,每一层都对应他常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养成的证据核验习惯。他先从合同文本入手,指出双方最初签订的《补充协议》仅模糊约定“承担所产生的利息”,从未明确过具体利率标准,2017年的对账确认书上也没有标注逾期付款的计息方式,原告没有任何直接书证能支撑年利率12%的主张。紧接着他核对了双方对账后的付款流水,发现被告在2017年之后仍在陆续支付工程款,从未出现过明确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故意拖欠的主观恶意,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不能从十余年前的结算审定日期起算,只能从原告正式主张权利的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最后他梳理两份合同的签约主体,指出职业学院仅在对账确认书上盖章,是基于对下属单位的行政代管职责,并非原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缔约方,原本就不应当直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告始终无法拿出借款契约的原件,也无法提交当年向银行贷款的对应转账记录,试图用“行业惯例”佐证12%利率的主张,被陈浩律师当庭指出该惯例没有写入合同,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这起案件最终判决下来,法院全额支持了60万元工程款本金,但直接驳回原告按年利率12%计算高额利息的全部诉求,改按2020年5月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起算点也调整至原告起诉当日,仅这一项就为客户减少利息损失逾400万元。
陈浩律师的业务范围本就横跨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此前他主办过某大型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杨某民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拿到不起诉结果,也为某民营企业家6000余万职务侵占案的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后撤案,还办过民营企业家沈某涉嫌诈骗案拿到无罪判决,另有4000余万合同诈骗案最终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在办理涉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过程中,他逐渐形成了用刑事证据标准核验民事证据的习惯,习惯从证据三性的最严要求出发拆解对方的主张逻辑,这也是他能在普通建设工程纠纷中跳出常规抗辩框架的原因。
执业这些年,陈浩律师还参与编著《为企业护航——公司法律问题答疑》,主编《建设工程案例解析及实务问题答疑》,参与编著《全案无罪——有效辩护案例精析与办案指引》,在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他撰写的《“邮包走私”案件的辩护策略与思路拓展》《医保诈骗犯罪的司法治理困境与多维辩护路径》等数十篇专业文章,也为不少同行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此外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武警山西省总队法治军营共建律师,同时担任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等十余家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连续四年被大成中国区刑委会授予年度贡献奖,获评大成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青年刑辩律师”“专业化建设杰出贡献奖”,他承办的无罪案件还入选过大成全国刑委会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不少同行会觉得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办民案容易出现思路偏差,但陈浩律师始终认为,不同领域的辩护逻辑底层相通,把证据核验的标准提得再高一点,总能找到对方主张里的疏漏。这份判断,也是他多年跨领域办案沉淀下的真实感受。陈浩律师始终践行“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的执业理念,哪怕是看似常规的民商事欠款纠纷,也会用最严谨的标准梳理每一份证据,尽可能帮当事人把不必要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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