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制度与量刑情节有哪些关联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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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量刑制度根据案件的实际量刑情节进行判决的,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办案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在进行判决时,考虑适用案件的量刑制度和情节综合对案件进行判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量刑制度与量刑情节有哪些关联

一、量刑制度与量刑情节有哪些关联

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人员的动机、案件的犯罪后果、案件的影响程度,对违法人员的刑期作出处罚。犯罪人员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犯罪动机较为恶劣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依法对违法人员做出处罚,维护我国的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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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制度与量刑情节有哪些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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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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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控制度与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内控制度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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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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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计划管理办法;  
4.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5.成本分析管理办法;  
6.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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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取保候审制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在我国没有没有保释这个概念,保释在中国被称为取保候审。如果和其他国家(譬如说,英国)对比的话,区别在于:
①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并不因为罪行严重而被拒绝保释;而取保候审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②具体程序不一样。与我国逮捕必然导致羁押的做法不同,英国警察实施逮捕后,须决定是羁押、无条件保释还是有条件保释,在决定羁押的,必须在24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内提交治安法官。开庭后,法庭仍须考虑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保释。在我国,拘留、逮捕后就必须关押,取保候审是对拘留、逮捕措施的补充,而不是先决考虑。
③权利不一样。在国外,保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司法部门首先必须优先考虑,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拒绝。在我国,取保候审主要体现的不是权利而是权力的象征。取保候审的适用不是司法机关优先考虑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条件的司法机关才能够同意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换而言之,保释在国外是首要条件,是自然而言就存在的权力;而在我国,取保候审是自主争取的条件。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的一项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除抽查方式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监督抽查的种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
地方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活动。地方抽查,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其质量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2)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三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3)监督抽样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这种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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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质量保证期制度
[律师回复] 主要考虑机动车车身受磨损。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常使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三是明确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否则难以划分质量责任界限,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这是保护机动车车主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依据是部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不履行协议,必须界定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今后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由承修业户负责:二是划分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的责任;不属于承修方责任的。目前,质量保证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及质量保证期内,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内。具体是。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并对举证事实负责,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如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技术状况呈下降的状态,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件。需要说明的是,按规定予以赔偿,这是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最基本原则。四是进行赔偿。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属于承修方责任的,不予赔偿;由于托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以便更有效地实施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制定新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管理办法,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根据交通部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以及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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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律师回复] 公告中还提出,凡在哈尔滨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要按规定进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对于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预(销)售审批、不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同时,对于所建项目的开发企业省建设厅将不予进行企业资质年检。权力下放存逃税等漏洞公告中的内容显然与住房局自称对商品房预(销)售没有监管职能是自相矛盾的。为了更进一步了解住房局究竟对商品房预售有无监管职责,1月21日,《法制日报》记者再次来到市住房局信息中心。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住房局只对商品房预售、买卖行为进行监管,开发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订立、开具发票、税费缴纳等问题都不属于住房局的管理范围。一位女工作人员详细向记者描述了“联机备案”:在一个商品楼盘获得预售许可之后,住房局信息中心会为其量身定制一个配套的网络联机平台,开发公司在每预(销)售一处房源,并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之后,会将合同上传到联机备案平台,联机备案登记信息随时在网络上查询,这也是住房局监管开发企业诚信经营的手段之一。2021年起,为了方便开发企业,住房局将部分权利下放,允许开发企业可以自行在联机备案平台上撤销合同,每套房源仅限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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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具体量刑情节
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为:犯本罪导致受害者轻伤以上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是导致对方重伤的会被判处三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导致残疾或死亡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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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在适用上有什么差别?
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在适用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否有一定的自由权,一般来说,只有在出现特定的情形时,法官才可以根据案件掌握的证据适用酌定量刑,更一般的情况下,法官只能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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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制定制度,管理者在工作过程中如何监督与执行公司制度?
[律师回复] 严格制定各个相关方面制度,记入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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