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已注销公司的债权人追索欠款,普遍面临债务人主体灭失、基础债权难以核验、清算程序合规性无法直接举证的多重阻碍,不少债权人因公司已完成注销流程,误以为债务直接灭失,无法主张权益。本次复盘的就是该类场景下的典型代理案件。
某燃气公司前身与大连本地某石化公司签订液化天然气买卖合同,供货完成后双方对账确认总价款137万余元,石化公司后续仅支付65万元,尚欠72万余元货款未清偿。债权人多次发函催要无果后,发现该石化公司已自行组成清算组完成注销,随后将两名清算组成员诉至法院,主张二人连带赔偿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迟迪律师,作为水发集团、大连盛方科技法律顾问,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2000件,依托工科背景形成严谨的案件拆解、证据梳理思路,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已办理相关案件1000余件,其中建设工程案件占比约30%,在债权债务纠纷领域拥有充足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研判案件核心风险点:一是原买卖合同对应的债权缺乏直接的司法确认文书,欠款事实易遭对方否认;二是石化公司已完成注销工商登记,清算流程的合规性证据全部由清算组成员掌握,取证难度极大;三是清算组成员极易以已完成出资、仅走正常注销流程作为抗辩理由,规避个人赔偿责任。
该核心难点共有三处:第一,原告对已注销石化公司享有的72万余元债权的事实与金额,没有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对方很可能以凭证不全、对账程序瑕疵为由否认债务存在;第二,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石化公司清算时做了网上公告,无法直接证实两名清算组成员明知案涉债务存在,未依法履行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第三,清算组提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清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均为被告单方制作,对方当庭提出的“原告知情清算事宜”“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两项抗辩,缺乏直接反证予以驳斥。
针对上述三处难点,承办律师逐一制定对应应对方案:第一,全面收集整理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付款凭证及过往催款律师函,串联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佐证买卖合同关系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补足基础债权的证明链条;第二,专门调取石化公司全套工商清算档案、清算报告及对应资产负债表,直接查实两名清算组成员仅在市场监管部门线上平台发布清算公告,完全没有针对已知债权人发送书面通知的程序瑕疵;第三,庭审质证环节直接指出被告自行提交的清算报告记载“公司负债为0元”,与资产负债表的实际内容存在明显矛盾,仅凭对方单方出示的记账凭证,不足以证明两名清算组成员已完成实缴出资,结合此前原告多次发函催款的记录,直接推翻“原告对清算事宜知情”的抗辩意见,紧扣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论证清算组成员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属于石化公司明确的已知债权人,两名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向其发送书面申报通知,仅通过网上公告形式推进清算流程,直接导致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获得清偿,应当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属于清算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缺乏对应法律依据,最终判决两名清算组成员连带向原告赔偿72万余元货款,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两名被告负担。
结合本次案件的办理过程,这类已注销公司的债务追索纠纷中,当事人常见的踩坑点主要有三处:一是发现债务人公司注销后,直接误以为债务随之灭失,错过了向清算组成员追责的时效窗口;二是此前留存的供货、对账、催款凭证不完整,无法直接证明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难以在后续追责中获得法院支持;三是看到清算组已经发布过公告,就默认对方清算程序合法,忽略了“针对已知债权人必须单独书面通知”的法定要求,错失了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的核心事实依据。
本次清算责任纠纷的办理,全程围绕三大核心卡点逐步突破:先是通过完整的交易、对账、催款证据夯实基础债权的事实,再通过调取工商清算档案锁定清算组成员未履行法定书面通知义务的违规事实,最后依托证据间的矛盾点有力驳斥对方不实抗辩,最终在债务人公司已经注销的不利局面下,帮助当事人追回72万余元欠付货款。整个处理过程既明确了公司清算环节清算组成员的法定通知义务边界,也提示所有市场主体,遇到债务人公司注销的情形,无需直接放弃债权,可优先核查清算程序的合规性,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对应权益,维护自身合法的交易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诚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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