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系1998年出生的无业人员,大学本科文化,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1年7月,其为获取少量报酬,在明知他人使用资金结算渠道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本人4张个人银行卡及支付宝、微信账户,用于转入转出涉诈资金,还在转账需要刷脸核验环节全程现场配合操作。
后续公安机关核查流水轨迹,固定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借出的3张银行卡共计接收网络犯罪资金十余万元,再通过其余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逐层转出,行为人最终从中非法获利600元。该案对应的直接被害人共3名,分别被骗数千元不等,受害人均第一时间向属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转账记录,公安机关据此立案开展侦办工作,侦查终结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将全案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行为人案发后于2022年1月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相关文书,到案次日就主动上缴全部600元违法所得。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行为人及家属通过正规委托渠道对接代理律师,承接该案的黄健,系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诉委主任。
接案后,黄健第一时间申请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对银行流水明细、被害人报案笔录、行为人供述等全部在案证据,确认涉案流水的定性边界、行为人参与的实际作用层级,结合自身擅长刑事辩护、民商纠纷的业务方向,针对该案轻罪情节的核实要点逐一梳理。在核对证据过程中,黄健结合累计办理数百件刑事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发现卷宗内部分情节未被标注为法定从宽认定项,随即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检察机关。
黄健同步告知行为人退赔的实务流程,协助行为人对接三名被害人,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行为人按照各自被骗的实际金额完成全额退赔,三名被害人均出具收款说明,明确损失已全部弥补。随后黄健整理自首情节认定依据、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初犯偶犯的无前科证明、从地位的相关佐证、全额退赃退赔的收讫凭证,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提交承办检察官,明确提出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检察机关经完整全流程审查,采纳相关辩护意见,认定行为人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信罪,但同时具备多项从宽量刑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整个资金结算链条中仅提供个人账户未参与上游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此前无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已全额上缴违法所得并完成全部被害人退赔。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认定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对应规定,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同时载明法定救济途径:被不起诉人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本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害人若不服该决定,可在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该案办结后可供同类案件参考的实操要点为:帮信罪案件中并非只要涉诈资金数额达标就必须起诉,在行为人地位作用较轻、主动投案、全额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全部弥补的前提下,可针对性地梳理全案从宽情节,与检察机关完成规范的意见沟通,推动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办理该类案件需注意逐笔核对涉案资金的来源性质,排除卷宗内可能存在的、未予剥离的合法往来流水,避免不当拔高涉案数额认定,为后续情节认定夯实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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