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所构成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征收条例》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当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大于该房屋自身占地面积时,如院落、绿地、活动场地、停车位等空地,都应该计算其价值。
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所给予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是指在临时周转和过渡期限内,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其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遇到征收按照《征收条例》规定,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该参照周边市场价进行补偿,或者拆一还一进行置换,清楚、了解法律方面关于房屋补偿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才有底气与拆迁方谈判,争取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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