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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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

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要遵循公开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公开进行,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但是公开调解也有例外,即涉及个人隐私的治安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不公开调解。

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的事件或者事实,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和第149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调解现场,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对邻里纠纷的事实比较了解,公安机关调解时邀请他们参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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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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