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卫生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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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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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国家进行卫生管理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众的健康,依照我国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类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怎么处罚?

危害公共卫生罪怎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本法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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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危险物质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携带”,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进出口或者赠与危险物质的行为。“处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物质焚烧和使用其他改变危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或者将危险物质置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等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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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网电死人构成过失危害危害公共安全
[律师回复]
一、私拉电网电死路过村民A购买了一台升压机,准备用拉电网的方式去捕猎野猪。同月10日上午,A在某村王某家附近,拉好电网准备捕猎野猪,并告知附近居民。次日凌晨3时30分许,陈某路过王某家附近的小路时,被A私设在小路的电网电击死亡。
二、行为人构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本文认为,A告知附近居民其架设电网事宜,说明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存在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A架设电网的位置选择在小路上,由于无法确定特定时间特定方位路径该小路的人,且农村小路具有公共设施性质,形成了特殊形态的公共场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能够确定实际的客体对象,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没有指向性,具有随机性,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即公共安全。因此,A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类似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的症结在于是否能够把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标准,准确把握构成要件,找准与相关罪名的区分点。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的罪名,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确定其构成要件需要结合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主客观要件准确定性。主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体行为状态,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身心特征,对具体行为的辨别认知。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客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客体要件要求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该行为一旦实施,其犯罪就具有严重性或广泛性。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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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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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什么?
1、医疗事故罪: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坏就诊人身体健康。2、非法行医罪:1、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2、职业犯,偶而实施一次替别人看病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结果加重犯:过失导致患者重伤、死亡。3、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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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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