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股份的法人是股东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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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股份的法人也可以是股东,对于法人的身份,并不一定需要有股份,因为法人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公司的章程来选举产生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对于没有股份的法人是股东吗?

一、没有股份的法人是股东吗?

没有股份的法人也可以是股东,法人代表并不一定必须具备股份。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人的种类有哪些?

(一)依据分类管理的需要

1.企业法人

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

如: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有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以所有制区分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企、外企等等;

2.机关法人

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如:财政部

3.事业单位法人

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大学、国家图书馆;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

如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据法人设立的基础不同

1.社团法人,以其社员(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其成员统称为社员,享有社员权。

2.财团法人。

是指以捐助财产(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公益法人。

有关法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公司企业的成立情况而定的, 特别是涉及到在进行工商注册时,还需要对法人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查,必须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法的注册处理,但与是否有股权并无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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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内部可以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书面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最后,转让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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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收购股东股份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收购股东股份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二、收购本的股份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本股份:
(1)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以后,要减少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的名义购买本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而收购本股份,法律是允许的。
(2)与持有本股份的其他合并。的股份可以为其他所持有,当与拥有本股份的其他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的所有资产都归所有,其他所拥有的本股份自然也为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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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股份。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的目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股权流动性差而做出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在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的情况。股份有限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因此,本条对股份有限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就会拥有本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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