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追诉标准是达到组织策划和指挥聚众斗殴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来,关于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新刑法中是没有规定的,但在司法解释中却有相关的内容,司法解释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而犯此罪的,通常也只是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
聚众斗殴是有一定的追溯的标准的,当然人的追溯标准主要还是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确定。具体点来说的话,是需要存在着组织策划等具体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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