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字迹不一样具有司法效力吗?
借条字迹不一样也是具有司法效力的,一般同一只手写的字,即便故意写成字迹不一样,笔迹鉴定专家还是可能鉴定得出来的。
不过实务中遇到过双手都会写字(至少会签自己名字还签得不错的),因为签合同的时候和鉴定的时候用的不同手,最后鉴定出来的结果可能不是不同一个人写的,故此债权人最好要求债务人用常规字迹书写借条。
二、借条字迹不一定可以提出笔迹鉴定请求吗?
1、借条字迹不一定可以提出笔迹鉴定请求,笔迹鉴定可以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
2、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3、《民事诉讼法》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证明责任自然由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承担。最高院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也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关系建立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手写借条,有些借钱的人为了在之后可以逃避债务的偿还责任,可能会故意用于平时不一样的字体书写借条,需要主语的是,此种行为实际上是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的,因为一般笔迹都是可以做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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