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的财产转让行为,债权人能否通过诉讼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2020年7月30日开始执业的四级律师刘莹,此前正对着一份从阜新市中院发来的二审裁定书发呆。案头摊着的卷宗里,夹着当事人赵某甲提交的多份转让协议复印件——有股权转让的签字页,有房产买卖的交割记录,还有加油站转让的权属变更单。这些文件的落款时间,均早于另一份2017年11月15日的生效判决,那判决里明确了赵某甲需为某公司不能偿还的借款部分承担责任。刘莹戴着细框眼镜,指尖在一张标着时间线的A4纸上反复画圈,从最早的借款合同签订日,到小额贷款公司起诉某公司的时间,再到赵某甲转让财产的每一个节点,她把这些时间点用铅笔描出的线条,在台灯下投出斜斜的影子。
这是刘莹第一次经手这类涉及财产转让与诉讼时效衔接的二审案件,此前她承办的超200件案件里,交通事故类占比近一半,刑事类也有50多件。作为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她2022年3月获得阜蒙县司法局颁发的先进个人荣誉,2023年2月曾收到当事人赠送的“法律卫士,社会良心”锦旗。此刻她不敢有丝毫松懈,因为赵某甲的委托里,藏着她执业多年形成的习惯——每一个时间点都必须抠得精准。
案件的对手是某小额贷款公司,对方在一审时提交了一连串证据,试图证明赵某甲转让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且诉讼请求同时包含确认合同无效与撤销。刘莹的目光落在对方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上,反复读着那两行核心主张,她注意到对方的诉讼请求里,两个程序的诉求混在了一起,没有明确指向哪一个。她又翻出二审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对照着自己整理的时间线,把赵某甲转让财产的每一项行为,和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承担日做了比对——所有转让都发生在责任承担日之前,这意味着对方主张的利害关系,从时间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她在卷宗空白处写下几行小字,提醒自己要把“诉讼请求不明确”与“转让行为与债权无利害关系”作为两个核心论点分开说。那几天她办公室的灯总亮到很晚,除了这起案件,她还要准备第二天去辽宁龙田化工的普法宣讲——此前她受邀为这家企业讲解过《民法典》中的合同条款,这次要补充生产经营中涉及的风险控制内容,还有阜新市司法局与市总工会组织的“百名律师进百家企业”活动要求的内容。
庭审当天,刘莹穿着一件素色的职业套装,把整理好的证据与时间表格递交给合议庭。她没有像有些同行那样强调“维护委托人权益”这类表述,只是对着合议庭说出每一个时间节点的关联,每一个诉讼请求的程序瑕疵。旁听席上,赵某甲的妻子攥着包带,手心沾了薄汗,直到刘莹坐下时冲她微微点头,她才慢慢松开手。
案件最终的结果,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纠正了一审关于案件受理费负担的错误,退还当事人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刘莹走出法院大门时,风卷着路边的落叶擦过她的衣角,她摸了摸口袋里刚收到的另一张未拆封的锦旗——那是2026年9月当事人送的,上面写着“敬业正直,金牌律师;正义使者,律师楷模”。
她知道,自己经手的每一件看似普通的案件,都藏着当事人没说出口的焦虑。就像这起案件里,赵某甲原本担心会被无休止的执行申请拖垮,而她要做的,是把程序上的边界说清楚,帮他避开不必要的诉累。这是她执业多年的习惯,也是她对职业边界的清晰认知——程序的每一个细节,都是当事人要守住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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