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缔结过程中,按照地方传统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况仍较为普遍,一旦婚约无法继续推进,双方就彩礼返还产生的争议往往牵涉多方主体,财物性质与数额的梳理也极易出现分歧,不同主体接收彩礼后的责任划定,更是不少当事人维权时容易陷入的盲区。
熊章亚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业务领域,在相关细分业务方向积累了较多实务处理经验。本次处理的婚约财产纠纷,起因是当事人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订立婚约,后续因双方就结婚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婚约,给付彩礼的一方索要相关财物未果后诉至法院。
本案可公开的事实细节清晰呈现了完整的婚约推进时间线,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4月15日双方家长见面,当事人通过媒人向女方交付见面礼1万余元,同年5月2日举行订婚仪式,当事人通过媒人向女方及其父、其姐交付彩礼现金18.8万余元,当日女方方返还1万元,同时当事人另行赠送价值5.5万余元的“四金”及四水礼等定亲物品。订婚后双方曾外出旅游并多次同住,同年6月29日,双方因故无法就结婚达成一致意见,婚约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相关财物未得到回应后,诉至法院,提出返还彩礼款21.8万余元及价值约6.5万余元“四金”的诉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第一是涉案财物的性质与数额认定,见面礼、“四金”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定亲物品及双方共同生活、旅游、侵权受伤等花费是否应从彩礼中扣除。第二是返还主体的适格性,案涉婚约纠纷发生在男方与女方之间,女方父亲与女方姐姐未直接经手收取彩礼,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第三是彩礼返还的比例与数额,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短暂同居及共同花销,且被告方主张系原告悔婚导致名誉受损,彩礼是否应全额返还或如何酌减。
熊章亚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推进了系列代理工作。熊章亚律师指导当事人调取某金店的支付记录,证明“四金”的实际价值,同时梳理微信转账记录,整理定亲现场视频,申请媒人及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夯实彩礼给付的事实基础。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女方父亲、女方姐姐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他指出女方姐姐全程参与婚约商谈并做主,女方父亲也实际参与婚约事项主导,彩礼系向三被告共同交付,三人属于共同接收方,理应共同返还。针对被告方主张“四金属恋爱赠与”、“见面礼属普通赠与”的辩解,他依据当地风俗及给付目的,论证其均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范畴。针对被告方要求扣除共同生活花费、侵权受伤医疗费及名誉损失等抗辩,他逐一回应,指出侵权纠纷与婚约财产属不同法律关系,且被告方主张原告悔婚缺乏证据支持。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上诉人韦某丽、韦某提出新的理由,主张韦某仅提供场地、原告父亲无理要求陪嫁车辆导致悔婚等,熊章亚律师补充提交代理意见,强调一审法院认定返还主体及返还数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且原审被告韦某同未上诉视为认可一审判决。截至披露时,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婚约时间较短、同居情况及共同花销等案情,判决三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彩礼折价款18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从这类婚约财产纠纷的后续处理来看,当事人给付彩礼过程中,应当有意识留存给付相关的支付凭证、影像资料、参与见证人员的联系方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财物给付的具体情况。对于涉及大额现金交付的彩礼,尽量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见证,必要时留存音视频记录,针对贵重首饰等物品的购买,要妥善保存付款单据、商品明细。如果婚约商谈过程中确有双方近亲属深度参与,后续产生返还纠纷时,可结合实际参与情况与接收情况,依法提出对应主体的责任主张,不要仅将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列为义务主体,避免出现财产转移后难以执行的情况。同时要注意,其他独立法律关系对应的诉求,无法直接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主张抵扣,各方就彩礼返还产生分歧时,优先通过协商沟通厘清范围,无法达成一致时再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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