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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发生时,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同时存在的,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处理,根据《民法典》(施行)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相关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合法的认定,对于两者同时存在的,还需要对两者的法律效力进行合法的认定,但如果两者都是无效的,或者缺少相关构成要件的,那么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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