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没有这两种情形时,一般法院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而且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4、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男方给女方彩礼后,一般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属于女方家庭的财产,任何在彩礼支付之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了的,若是无法举证支付彩礼后男方父母经济困难,此时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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