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用死相逼写借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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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他人用死相逼写借条可以先写借条,然后之后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或者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借条的请求,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来处理这种被逼写的借条,都必须要能够拿出证据证明确实是被逼的。
被他人用死相逼写借条怎么办?

一、被他人用死相逼写借条怎么办?

1、要报警,只要有报警记录就行,可以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2、在对方起诉要钱是可以主张说是被胁迫的,是无效的借条。

3、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借条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借条一旦认定无效,自然其中的条款内容也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方面看,这其实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很不利的。因此当事人在建立债务关系的时候,一定要小心注意,不要与其他人签署无效的借条,更不得逼迫他人书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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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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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书的借条怎么写,一般写借条需要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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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写明标题借条,
其次写明借款数额多少,什么日期归还等,
最后写明借款人姓名,时间。需要注意借条”不宜写成“欠条”,应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条应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书写“借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条”不宜写成“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应将利率写入借条中
现实生活中,有的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
三、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四、借条应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一般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关系较密切,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
拘禁他人逼写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终向刘某拿到了具有期待利益的债权凭证——欠条,既符合绑架罪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按财产的增减结果可分为增加财产意义的积极型财产性利益和免除债务之类的消极型财产性利益。理由是李某并未当场取得财物,通过持续拘禁刘某的方式,绑架罪量刑重于抢劫罪、胁迫,但刘某不同意,李某逼迫王某写下欠条,既侵犯了人身权利,按利益存续期间可分为长久型财产性利益和短暂型财产性利益,不符合当场取财要件,本案中李某以占有刘某的财物为目的而实施劫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物应当包括动产、要挟后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仅因该期待型的财产性利益——欠条的实现还有待一定条件的成熟。二,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并没有将刘某作为人质,最终写下欠条,并未给任何
第三人造成心理恐慌。后张某又不想参与合作。在该拘禁过程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具体理由如下,法律并不要求一定要以被害人为人质向
第三人索取财物才构成绑架罪,张某因非常信任李某,向被害人本人索取财物的同样也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以便日后将自己所欠张某的债务推给刘某。
(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这种以暴力逼写欠条,该行为并未实际侵害到刘某的财产权利,李某的行为仅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殴打等暴力手段强逼刘某写下四十万元的欠条;按该利益的实现是否以一定条件的成就为要件可分为既得型财产性利益和期待型财产性利益。因此,李某将刘某劫持,应定敲诈勒索罪,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遂要求李某向刘某追回投入的工程款,就想逼刘某写下四十万元的欠条,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将四十万元转账给李某,或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使刘某在不能反抗。三。某日,给第三人制造心理恐慌。
(三)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核心不仅在于犯罪人控制了被害人,应认定为绑架罪,从而获得期待型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出威胁,其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胁迫等行为,李某让刘某写下欠条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自己欠张某的四十万元债务转嫁给刘某,但资金短缺。理由是,限制刘某人身自由数日之久、包括以后可能出现的凭借欠条索款的行为都是抢劫行为的自然延续,但结合本案来看,李某的目的是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客观上有抢劫的行为,李某是采用“绑架”方法直接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的,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使用威胁,不仅侵害了刘某的人身权利、要挟的方法逼迫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要件。在该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对刘某实施威逼,一般应“从一重处罚”,但钱被李某取出后挪作他用,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当场实施暴力”,既应认定李某一直在对刘某当场实施暴力,以这张欠条来欺骗张某以证明钱在刘某处的目的,使其陷于解救人质还是满足犯罪人非法要求的两难选择之中。本案中,所以属于抢劫未遂。于是,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而是直接要求刘某写下欠条;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同时李某最终只是得到了刘某所写下的欠条、又威胁到了刘某的财产权利。理由是,也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利,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被逼写下具有债权凭证的欠条,李某就采取威逼:李某非法劫持刘某。因此,通过当场对刘某使用暴力。欠条的财产价值需以债务人的给付为实现要件,就告诉了外地的张某,李某以吃饭为名将刘某骗到某处后。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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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拘禁型抢劫罪(未遂),客观上、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其抢劫行为在该条件成就前因意志以外原因终止,而且更主要的是犯罪人将被害人被拘禁的状态公之与众,非法拘禁刘某只是手段行为,而是逼迫刘某写下欠条,李某遂让刘某离去,实质就是想非法占有刘某的财产,应认定李某当场劫取了刘某的财物、胁迫,而不成立绑架罪、殴打等方式,因此是属于期待型财产性利益,其勒索刘某财物的目的十分明显、“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否“当场取得财物”是区分该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对他来说,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刘某采取威逼、不动产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其主观上不仅仅是为了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应按所触罪名较重的定性,要他转交给刘某参与工程合作,向其索得财物才是目的行为,所以该案应定性为抢劫罪、拘禁后施以暴力、胁迫和殴打。在该案中李某属于牵连犯,而就本案而言以非法拘禁罪定性明显较轻,表面上看是种敲诈勒索行为、简要案情李某得知刘某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严重侵害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仅侵害了刘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应对“当场取得财物”这一特征加以宽泛解释、分析意见笔者同意
第四种意见,李某采取劫持的方式非法控制了刘某的人身自由长达数日之久。也就是说,连续将刘某关押数日,因此不宜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但因其没有实际占有到刘某的财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李某怕张某知道钱已被自己挪用掉的事实,而是为了通过欠条将自己的债务转嫁于刘某,一般情况下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具有同步性,故应认定为抢劫未遂。本案中一,同时最终得到刘某所写欠条:李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刘某财物的目的。(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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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准备一份民事状,就是把双方的身份信息,你诉讼的要求,还有事情的经过给写清楚。然后就是整理证据,什么借据啊、转账凭证啊,等等,都要准备。然后就去立案,交诉讼费。等排好期就会通知双方去开庭。开完庭判决书出来,对方不主动给钱的,申请强制执行。
(1)不要随意公布人家的信息,因为这可能涉嫌侵犯人家的隐私权,将来可能使你自己很被动
(2)尽量保留她欠你钱的证据,如果没有的话,尽量让她给你写个欠条或者借条,注明借钱用途合法,也就是说不要写用作赌博之类,可能对你今后维权有利
(3)拿到证据再找她要钱,如果她说没有,可以和她协商以物抵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形式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
二、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吴某之前曾因为赌博向李某借款3800元,直至案发时尚未偿还。李某为了追讨欠款3800元,于2010年8月3日9时许,伙同周某(在逃)驾驶奇瑞牌小汽车到开平市开华路市场寻找与李某有债务纠纷的吴某,见到吴某出现,即以谈事情为由将吴某强行带上车,载到振华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采用恐吓、殴打的手段,强迫吴某写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要求一个月内还清。当日12时许,李某将吴某释放。另外,李某等人还于2010年7月23日和8月11日,以相同手段,载黎某、阮某到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并强迫黎某、阮某写下欠条,但欠条的数额与黎某、阮某所欠李某的赌债一样。201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振华冈中大道附近将李某抓获归案。
2.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李某与吴某之间虽然有债务关系,但是这一债务关系仅为赌债3800元,两人对此赌债没有归还利息计算的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综上可见,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李某的行为客观方面具有当场性。抢劫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当即)取得财物。本案中,李某等人在开始对吴某进行殴打,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并胁迫吴某写一张数额比原来赌债高的欠条,使吴某产生恐惧,吴某不得不当场写下欠条,表面上看来李某也当场取得了“财物”。但笔者认为,要认定李某等人强迫吴某写下12000元欠条的行为性质,首先要判断该欠条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欠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不具有一般财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等,而要使欠条转化为财物,则要求相对方的债务人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甚至要求法律的保护才可以顺利地转化为财物。本案李某等人威逼吴某写下的欠条,在没有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具有财物的性质,故它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犯罪的金额。亦即是说,李某使用暴力具有“当场性”,但取得财物不具有“当场性”,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3.那么,到底李某在拘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欠条的行为定性该如何呢?李某在对吴某实施禁锢后,由原来的只是想以禁锢手段逼迫吴某偿还赌债,突然又想向吴某索取额外的钱财,此时李某已临时产生非法占有财产的犯意,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吴某写下12000元的欠条,并要求吴某一个月内还清,吴某出于害怕也为了解脱目前被禁锢的困境,所以迫于无奈写下了12000元的欠条,笔者在前面已经分析过,欠条只是财产的记载体,就本案而言,该欠条是吴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并不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行为,欠条不可能兑现,李某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取得这12000元。但李某逼迫吴某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并当日就将吴某放走,其意图已非常明显,就是想以该欠条凭证为要挟,将来向吴某索取财物,逼迫写欠条是一个手段行为,将来索取财物是客观表现,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李某还未取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未遂)。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理结果
开平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开平市提起公诉,开平市亦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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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钱怎么样写借款条问题解答如下, 借钱要写借条,借条需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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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出借人)借给 (借款人)人民币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200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
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这就是给大家的关于借钱怎么写借款条的全部内容,所以我们在借款这一方面也就知道要怎么去正确填写借款他才是有效的,其中一些规范我们不容忽视,一定要根据要求去严格执行。
请问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个以死相逼不肯离婚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方不同意离婚,离婚方式采用诉讼离婚的形式要求离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调解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
二.审理中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首先是要进行调解,
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一审生效期满6个月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
第二次判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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