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分管工程岗位的日常工作里,天然埋着容易被忽视的模糊边界:公职人员和项目参与方的往来,既有可能是正常的工作对接,也可能夹杂私人层面的资金交互,而日常相处里的资金往来,当时大多没有留下清晰的书面界定,到底是民间借款还是基于职务便利的利益输送,在行为发生的当下很少有人特意去明确性质。同时招投标环节的内部协调,比如对业主评委的工作安排、给相关对接人打个招呼推动流程提速,这类在公职人员看来属于协调工作的常规动作,也很难提前预判会不会越过刑事法律的边界。这些当时看起来完全符合日常工作习惯的细节,在后续的溯源中,都成了整个矛盾链条里最早埋下的隐患点。
随着时间推移,原本分散的细节开始逐步累积成指向性的线索:相关部门在核查教育系统项目往来的过程中,陆续调取了多个工程老板的证言、不同主体之间的银行流水,也找到了多张不在被告人名下但有涉案资金流转的银行卡。随着核查逐步深入,原本被归类为日常工作协调、私人资金周转的行为,被纳入刑事调查的视野,各方对行为性质的认知开始出现巨大分歧:调查机关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且通过打招呼干预招投标帮助特定主体中标,而当事人自身始终认为部分资金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招投标环节的协调也只是常规的工作推进行为,双方认知的偏差不断扩大,原本潜藏的隐患彻底爆发,这起案件最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恩施利川市覃程律师在这个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辩护人,同时作为恩施利川市刑事律师覃程律师,他依托自身此前在司法系统一线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安、检察、法院全流程办案规则,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投入到全案卷宗的梳理工作中。他完整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梳理数十份银行流水的走向,对应多份证人证言的细节,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受贿金额,逐笔核查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当时的转账背景,把混杂在涉案资金里的往来明细全部拆分出来,对每一笔指控金额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逐一提出质证意见,提出部分涉案资金属于正常民间借款往来的辩护观点,不属于受贿赃款。
针对案件里大量涉案资金流转在案外人名下银行卡的情况,覃程律师对控方的证据链条提出了重大质疑,他结合案件全部在案材料辨析,指出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证实案涉银行卡完全由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部分对应的转账流水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告人收受贿赂,整个证据链条存在明显断点,不能单凭言词证据直接定案。同时他还逐一比对多名行贿人、关联证人的全部询问笔录,指出不少关键证人的笔录内容存在前后矛盾,部分手写材料的形成时间存疑,不同证人之间的部分陈述也不能相互印证,这些言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在此基础上,覃程律师围绕两罪的犯罪构成开展定性层面的辩护,在受贿罪的认定上,提出部分被指控的款项属于正常借款,当事人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不满足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在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上,他重新梳理了整个采购项目、宿舍楼建设项目的运作逻辑,辨析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实施的行为,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成立串通投标罪,请求法庭对该罪名不予认定。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他完整完成了举证、质证流程,清晰完整地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把所有梳理出来的质证观点和辩护逻辑全部呈现给法庭。
法院经审理全案的书证、流水以及多名证人的证言材料,最终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全部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串通投标相关犯罪事实,同时认定被告人存在索贿情节,两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实刑,明确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按规定处置。覃程律师尊重法庭的事实认定和最终的裁判结果,此前他作为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始终秉持专注刑事、只做精辩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前已累计承办超千件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这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银行流水关系复杂,大量资金通过第三方账户流转,同时混杂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他会依托自身对全流程办案规则的熟悉,从证据、程序、量刑情节不同维度切入,逐笔核对每一笔流水,逐一审查全部言词证据,甄别证据链是否闭合,围绕罪与非罪的界定、涉案金额的认定、各类量刑情节的评价展开辩护,依法维护当事人在刑事诉讼阶段的各项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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