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清晰的涉案金额、销售行为描述,背后潜藏着容易被忽略的主体地位认定空间。某当事人在明知穿山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数年间将某药业公司非法生产的穿山甲制品销售给多家医院,涉及的销售金额达105.75万元,非法获利68万元。如果直接按照该金额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推进,当事人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整个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首先落在当事人在整个交易链条中的角色认定上。
宜宾贾超颖律师拿到案件材料后,最先梳理的是全案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边界,仔细比对药业公司、上游供货方、下游医疗机构与该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内容,很快看出在整个穿山甲制品的非法流转链条中,当事人并非发起者与核心组织者,仅处于辅助参与的位置,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这一细节是初期办案材料中未被完全明确提及的关键点。
围绕这一判断,宜宾贾超颖律师逐一提取全案证据中能够佐证该当事人从属地位的内容,没有直接空泛提出辩护观点,而是将每一份证据指向的行为细节逐一对应到从犯的法定认定要件中,搭建起完整的事实论证逻辑。在梳理当事人到案经过的材料时,他确认当事人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相关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情节,同时结合当事人后续主动退缴全部68万元违法所得的行为,将这些从轻、减轻情节全部与案件核心事实相互关联,形成连贯的辩护意见。
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他充分理解当事人面对可能到来的刑事追责的焦虑情绪,在确认所有案件细节的同时,完成必要的沟通疏导,帮助当事人稳定状态,配合完成后续的认罪认罚相关流程。这一过程中没有额外扩大事实认定范围,所有沟通内容都围绕案件已有的证据和法定情节展开,确保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有清晰认知的同时,也明确知晓可争取的合法权益边界。
此前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当地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实习经历,让贾超颖律师熟悉刑事程序中不同环节的审查重点,清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案件的判定标准。他没有仅单独提交从轻情节的说明,而是将从犯地位、自首情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这些要素,和案件整体的社会危害程度评估结合起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逐一对应论证,明确提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他梳理的辩护材料没有冗余的内容,所有论证都紧扣证据支撑的客观事实,未对案件未查明的内容做出任意推断,将原本可能被认定为直接实施全部核心销售行为的情节,清晰界定为在整个非法经营链条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角色。检察机关经完整审查全案材料后,确认该当事人实施了相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备自首、从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多项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免除刑罚的适用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正式作出对当事人全案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无需再进入后续的审判流程,不会留下刑事定罪的案底,被没收的68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也按照法定流程上缴国库。
贾超颖律师至今累计承办的刑事案件达千余件,覆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多个常见类型,也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领域积累了充足的实践经验,除核心的刑事辩护业务外,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刑事申诉、财产刑执行等关联刑事案件的处理也具备完整的实操经验。作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他曾长期做客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律师在线》节目,始终践行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将每一起刑事案件的细节核查落到实处,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作为全部工作的核心指向。从侦查阶段的细节固定,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链条梳理,再到各类法定情节的逐一落地,整个辩护过程没有脱离案件事实的空泛主张,所有的判断和动作都建立在已有的材料和法律规则之上,最终推动案件走向符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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