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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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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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有哪些?

一、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是多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均有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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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投诉整形医院,该打什么号码投诉
[律师回复] 接受手术整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所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去投诉;或到所在区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所在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医疗损害诉讼。整容失败后,维权的流程:
1.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病历本、缴费单据、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伤残程度等)与整容机构确定协商时间协商解决措施(如果双方满意解决条件,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寻求法律仲裁(对仲裁结果满意,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法院审判(审判结果为最后维权结果,维权就此结束)。
2.收集手中的证据,为未来的诉讼做好准备,比如说,复印病历等。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
3.做好医疗鉴定,然后将结果呈送整容医院,与其协商解决费用退还。同时,这种情况属于整容失败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索取相关赔偿,如果医院不愿意,可以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4.有些整容医院宣传自己是韩国医生、韩国技术,实际做起来手术的是中国医生,而且技术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非常平常,这种情况属于医院虚假广告宣传或夸大手术方式、术后效果等违规行为,求美者只要搜集其相关证据,可以退还多余的手术费用。同时,如果手术过程中,造成伤害或残疾的,可以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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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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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合同无效情形
[律师回复] 招投标合同受到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制,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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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视为投案自首
[律师回复] 1、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 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3、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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