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于本地一家加工厂务工,工作期间因意外导致右手四根手指多处严重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包含手指残端修整术后、皮肤坏死、创口感染、骨质外露、手部组织缺损等伤情。该加工厂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所受损伤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但工厂方始终认为当事人伤情较轻,仅愿意赔付2万至3万元,同时多次劝说当事人不要启动仲裁维权程序,本案就此被拖延一年有余,当事人多次协商均未取得实质进展,最终委托李慧律师代理本案。
李慧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事故经过、住院病历、伤残鉴定意见等全套证据材料,厘清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严格依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逐项核算赔偿明细,主张加工厂应当向当事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法定工伤待遇,合计金额37万余元,据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完整仲裁申请及证据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案认可李慧律师提出的全部赔偿主张,当事人的所有仲裁请求均获得支持,最终裁决加工厂向当事人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项合计37万元。
本案核心法律定性属于典型的无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情形下的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核心争议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时的工伤责任承担主体与法定赔付标准认定。
仲裁阶段的核心争议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工伤七级对应的各项待遇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压低赔付金额的抗辩意见是否成立。裁判机关的审理逻辑为:先依托在案务工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再结合工伤七级伤残结论逐项核查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法定工伤赔付责任。
即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只要能够证实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且劳动者所受损伤构成工伤,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与标准全额支付工伤待遇,不得以协商压低金额、拖延协商的方式侵害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赔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普遍适用的法律准则,但本案存在特殊事实,即当事人此前因缺乏法律知识,接受了用人单位长达一年多的拖延协商,始终未能确认合法赔付边界,若未通过司法程序固定权利主张,极有可能超出维权时效权益受损,这一特殊事实并未改变工伤责任的法定认定标准。
工伤维权过程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匮乏的劣势,以远低于法定标准的金额协商私了,甚至通过拖延协商的方式消耗劳动者的维权意愿。李慧律师提示广大务工群体,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妥善留存事故现场记录、诊疗材料、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凭证等相关证据,不要轻易签署约定一次性了结且明显低于法定赔付标准的私了协议。若遇到用人单位拖延处理、恶意压低赔偿金额的情况,可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员,在合法范围内主张自身的全部法定权益,避免因自身认知偏差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李慧律师作为云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长期深耕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在工伤维权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能够协助劳动者精准梳理证据、核算法定赔偿项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