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景德镇市区内某快递站点的配送骑手张先生遇到了棘手的用工纠纷。
他在站点从事快件揽派、装卸工作已有两年多,日常全程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调度派单,使用企业内部工作系统接单,持有专属工号,所有工作相关的通知都在物流企业主管牵头的工作群里发布,劳动报酬按月通过第三方渠道发放,月均收入近万元。
用工全程,物流分公司始终没和他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为了规避法定用工责任,企业特意拆分配送业务链条,先后引入两家第三方服务公司,引导张先生签署了《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后续主张双方只是合作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后来站点主管直接口头通知张先生不用再来上班,单方终止了用工关系。张先生自己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阶段物流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作出缺席裁决,支持了他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两项诉求,合计十万余元。
没想到物流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景德镇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提出无需支付该两笔赔偿的诉求,坚持主张张先生是外包平台合作人员,企业不存在直接管理和发薪行为,无需承担任何用工责任。张先生经熟人介绍委托了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的俞云才律师代理该一审阶段的诉讼。
处理这个案件时,俞云才律师第一步先和张先生做了长时间的会见沟通,他作为律所合伙人、副主任,此前已有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多起办理经验,沟通时逐一核实了张先生两年多的工作细节,包括日常派单的具体流程、站点管理的各项要求、薪资发放的周期和核算规则,厘清了所有此前张先生自己没留意到的事实细节,排除了陈述中的模糊点。
第二步是逐项核对梳理证据,他把张先生手里零散存下的工号系统截图、派件作业记录、站点现场工作照片、和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薪资流水逐一核验,剔除了和本案关联度较低的材料,补全了对应每个劳动关系认定要件的证据链条,也特意标记出了部分截图时间不够清晰的瑕疵,提前做好了补充说明的预案。
第三步是结合全部核实后的事实和证据撰写正式法律意见,紧扣新业态用工的裁判规则,梳理出企业仅以外包共享协议规避用工责任的核心抗辩漏洞,形成条理清晰的书面材料,既用来和承办法官提前沟通观点,也作为和企业方协商的核心依据。
这个案件对应的法律依据,主要参考劳动合同法里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要义,哪怕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物流企业不能仅凭事后让劳动者签的所谓合作承揽协议,就直接否认双方实际存在的用工从属关系,以此躲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法定责任,也不能借此免除违法解除用工关系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补偿义务。
后续经法院居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物流分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张先生支付七万元和解补偿款,款项约定于调解书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至张先生指定账户。
调解协议明确,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薪资、违法辞退赔偿、社保相关的全部劳动争议彻底结清,各方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另行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先生自愿承担,没有产生其他额外维权支出。
俞云才律师结合自己执业满三年、承办逾200件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提醒这类新业态用工的劳动者注意几个常见的维权避坑点。
第一不要随便在企业给出的各种“合作协议”“承揽协议”上直接签字,签字前一定要看清楚协议里的身份约定,不要稀里糊涂把原本的劳动关系变成合作关系,后续维权会增加很多障碍。
第二日常工作里要注意留存和用工管理相关的材料,不要随手删掉工作群聊记录、派单截图、工牌照片、薪资流水,哪怕手机换号换设备也要做好备份,很多劳动者到维权时手里拿不出任何能证明自己实际工作的证据,很难主张权益。
第三口头接到被辞退的通知之后,不要直接就不去上班,也不要随意签署企业给出的主动离职申请材料,先固定好对方单方辞退的相关聊天记录、录音证据,再走后续的维权程序,不要白白放弃自己的合法索赔权利。
第四劳动仲裁胜诉后如果遇到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不要觉得之前仲裁赢了就不用管一审程序,要是一审阶段应对不当,之前的有利裁决很可能会被调整,要重视每一个法定程序的应诉准备。
办理这起劳动维权案件的俞云才律师,是中共党员、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他的执业证号为13602202110358068,目前深耕景德镇本地法律服务市场,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多类案件,始终秉持“路虽远,行则至;事虽难,做则成”的执业理念,在每一起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案件里,都坚持从细节入手梳理事实,尽己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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