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根据交强险进行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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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保险公司如何根据交强险进行赔偿?

一、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如何根据交强险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交强险不予赔付的情形有哪些?

除了了解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它的“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不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为可赔范围,但是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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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什么法律程序进行
需要依据申请、受理等法定程序进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什么法律程序进行,本文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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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各位律师好,我最近攒了一些钱准备要买车了。请问各位律师根据法律现在的交强险提前多久可以购买,谢谢
[律师回复] 交强险办理流程
(一)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注意:需携带的证件、新车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如果是旧车,请带该车有效行驶证。自然人投保的需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单位投保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二)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
(三)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四)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保险人对投保单进行审核、强制保险的保费标准、限额。
(五)保险人根据投保单内容,通过保险、公安交通违章记录信息平台查询投保车辆违法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确定对投保车辆的保费上浮和下浮幅度6。保险人根据核实无误的投保单,将投保信息录入微机。
(六)投保人一次交清保险费
(七)保险人打印强制保险单、费率浮动告知书、保险标志、保险发票后交给客户。
(八)投保人对保险单内容审核无误后,将保险标志粘贴于前挡风玻璃规定处,无前挡风玻璃的,将便捷式保险标志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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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行政法规范,还没有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根据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怎么进行呢?
[律师回复]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对于邮政部门来说,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是其行政执法权的来源,如《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邮政局可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在邮政执法活动中,被申请人应当是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相对人,而不是与之关联的他人(如上级主管部门、所属分支机构等)。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自己家是没有手续的房子,名下没有住房,有一个门市,现在遇到拆迁,政府给予补助50个平方,但是房子盖是铁蓬,根据拆迁的标准只有几百块一个平方,我们想根据人均使用面积进行补偿再根据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这种要求合理吗
[律师回复] 拆建单位依照限定准则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赔偿金。通常有:
(
1)房屋赔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赔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量。
(
2)周转赔偿费,用于赔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寓居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寓居要求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
3)奖励性赔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赔偿费的各项准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事实上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赔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量公式为:房屋拆迁赔偿价宅基地区位赔偿价×宅基地表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赔偿计量准则(
1)房屋拆迁货币赔偿合法拥有房屋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赔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赔偿金额)(
2)房屋拆迁赔偿差价合法拥有房屋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赔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赔偿金额)-被拆迁人得到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量准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乔迁补贴费无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贴费超出过渡时限的临时安置补贴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导致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寓居,则公式第二项补贴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得到赔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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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拆迁强拆怎么打官司?
房屋被拆迁若是想要打官司,需要向法院提交满足起诉条件的材料。为了提供胜诉的概率,在起诉之前最好是采取合法的方式受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如果依旧不知道拆迁强拆怎么打官司,可以选择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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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有一个亲戚在外地打工,二人在外的的时候缴纳了保险,养老金根据户口地进行参保的吗?
[律师回复] 退休金(待遇)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性质,是有关系的:
  
1、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退休待遇的享受,与社保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余额相关;
  
2、根据本法第13条、15条的规定,由于各地的统筹养老金账户(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等)存在差异,因此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性质不同,退休后的待遇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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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根据什么结案起诉
一、保险公司结案的条件 1.理赔申请已经通过审核 当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需要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才会开始理赔处理。如果理赔申请未通过审核,保险公司将会拒绝理赔申请,并告知被保险人理赔申请未通过的原因。 2.理赔处理已经完成 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处理时,需要对理赔事项进行核实和确认。如果理赔事项已经得到确认,保险公司会开始进行理赔处理。理赔处理完成后,保险公司需要对理赔事项进行再次确认,确保理赔事项已经处理完毕。 3.被保险人已经收到理赔款 理赔款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当被保险人已经收到理赔款时,保险公司才能算是完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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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申诉案件如何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维持原处分或原结论:   (1)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基本恰当的;   (2)原认定主要错误事实存在,定性准确,个别情节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全案定性和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原处分或原结论;   (1)原认定错误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2)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处分基本恰当,但定性不准的;   (3)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处分明显不当的。   应当指出,变更原处分既可能是对原处分的减轻,也可能是对原处分的加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   (1)原认定错误事实不存在的;   (2)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原结论或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分依据的。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维持原处分或原结论:
(1)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基本恰当的;
(2)原认定主要错误事实存在,定性准确,个别情节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全案定性和处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原处分或原结论;
(1)原认定错误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2)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处分基本恰当,但定性不准的;
(3)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处分明显不当的。应当指出,变更原处分既可能是对原处分的减轻,也可能是对原处分的加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
(1)原认定错误事实不存在的;
(2)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原结论或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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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根据什么结案起诉
保险公司结案的条件首先是被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后,需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认申请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理赔。若申请核查不充分或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将拒绝并告知理由。 其次,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需核实并确认所有相关事项,之后启动理赔流程。结案后,还需再次确认理赔事项,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最后,当被保险人收到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赔偿金,即视为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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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醉驾交强险是否赔付?
因醉驾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定的强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其中一个情形。故此一旦交警确定醉驾的一方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那么此时醉驾的人就只能自己全额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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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们公司这段时间在准备进行资产重组,我有一些疑问,想要了解一下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怎么进行资产重组呢?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怎么进行资产重组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一、收购兼并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
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
四、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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