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能评交通事故伤残吗
不可以,伤残鉴定报告是由伤残鉴定机构完成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因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一般不予重新鉴定。
三、伤残鉴定的评定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发生交通事故情节比较严重,牵扯到事故赔偿的情况下,进行伤残鉴定是对受害人和侵害人最公平的处理方式。伤残鉴定报告出来之后,如果有人对伤残鉴定报告有异议的,也是可以申请做第二次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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