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震律师代理的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最终实现我方被挂靠企业委托人无需支付原告诉求的数十万工程款,全部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本案核心争议非常典型:手握签字完整的结算清单,是否就能直接认定工程欠款属实?当多个合作项目的转账交叉混同、多数无明确付款备注时,到底该如何核算真实已付金额?这类问题也是大量建工领域从业者经常遇到的共性痛点。
本案属于带挂靠背景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是某水电安装劳务班组负责人,其主张已完成案涉项目的水电安装劳务施工,和作为被挂靠单位的甲劳务公司签署过劳务分包协议,双方后续还形成了签字齐全的竣工结算清单,确认案涉项目总结算金额、已付款和尚欠余款,且质保期早已届满。原告认为结算清单就是最终债权凭证,扣除部分已收款项后,甲劳务公司尚欠数十万元工程款未付,据此起诉要求甲劳务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同时主张从质保期满后按较高标准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涉项目的实际挂靠人第三人B浮出水面,案涉项目实际由B借用甲劳务公司资质承接,项目洽谈、现场管理、资金拨付全部由B实际操作。同时法院查明,原告和B除了案涉项目之外,还同步合作另外两个独立工程项目,多个项目之间存在交叉混同转账的情况,不少转账没有明确备注对应哪一个项目。甲劳务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吴震律师作为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第一,签字完整的竣工结算清单是否等同于最终未付工程款的直接认定依据;第二,大量无备注的交叉转账,到底该归属到哪一个合作项目的已付款;第三,原告仅筛选部分收款记录计算出的欠付金额,是否符合项目实际资金往来情况。
接受委托后,吴震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证据材料,面对原告持有的形式上极为有利的结算清单,以及数量庞杂的跨项目转账流水,没有走常规的“欠款不存在”泛化抗辩路径,而是分步骤搭建完整代理逻辑:
第一步先厘清三方权责边界:先明确挂靠模式下,甲劳务公司是案涉合同名义主体,第三人B是实际操盘人,原告作为劳务班组同时和B存在三个并行项目合作,不能仅拿单一项目的孤立材料来核算整体款项。
第二步把全部海量流水逐笔归类:将挂靠人B提供的全部银行转账记录,结合每一笔转账的时间节点、微信聊天记录里的施工进度对应付款约定、原告出具的收据、三个项目各自的开工竣工时间,逐一拆分,标注清楚每一笔款项对应的具体项目,形成了完整清晰的款项分类对照表格。
第三步精准锚定原告诉讼逻辑漏洞:明确指出原告刻意将大量已经支付给案涉项目的款项,人为归类到另外两个并行项目的收款记录里,刻意缩减案涉项目的已付金额,虚增了数十万的欠付工程款。同时梳理结算清单签署之后,挂靠人后续向原告支付的全部转账,证明原告刻意遗漏了结算后的多笔新增付款。
第四步针对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标准结合司法解释提出合理抗辩,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小额欠付,也不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过高计息标准。
庭审过程中,吴震律师当庭出示拆分完成的款项分类表,逐笔说明每一笔转账的对应项目,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收据等辅助证据,完整还原多项目交叉付款的客观事实,最终所有核心抗辩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结算清单仅代表双方对案涉项目总工程量总价款的确认,不能直接等同于截至签字当日的未付余款终局结论,必须结合结算签署后的全部实际付款流水、多个并行项目的资金往来综合核算,最终查明案涉项目全部款项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事实,判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第一,建设工程领域的结算清单,核心作用是确认项目总工程量和总价款,不能直接等同于最终的未付款债权凭证,若结算签署后还有后续付款,必须把所有后续流水全部纳入核算范围。
第二,劳务班组、挂靠方、被挂靠企业同时存在多个并行项目合作时,一旦出现资金混同、转账无备注的情况,不能孤立拿单个项目的结算单单独算欠款,必须结合全部项目的合同、双方沟通记录、收据、转账备注整体拆分对账。
第三,工程履约全程,所有支付工程款的转账务必备注清楚对应工程项目全称,出具的收据也必须明确标注对应的项目名称,避免后续涉诉时出现款项归属的重大争议。
Q:我手上有对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单,直接拿着去起诉要工程款,是不是肯定能拿到钱?
A: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对方能举证证明结算签署后已经支付了部分甚至全部款项,或者双方存在多个合作项目、款项交叉混同的情形,法院会结合全案流水综合核算,不会仅依据结算清单直接认定欠付金额。
Q:挂靠人直接向劳务班组付工程款,没有走被挂靠企业的公账,也没有留书面记录,这些付款后期能被认定为案涉项目的已付款吗?
A:只要可以结合项目施工进度、转账时间、双方聊天沟通记录等证据,佐证该笔转账对应的是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即便没有走公账,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已付款。
误区一:结算单签字了就代表双方已经确认好最终欠多少钱,不用再核对流水。
实际上不少当事人签署结算单的时候,并没有同步核对截至签字当日的全部已付款,后续也陆续有款项支付,直接把结算单当做最终欠款凭证起诉,很容易被对方拿出后续付款流水推翻全部主张。
误区二:不同项目之间的转账不用特意备注,反正都是双方之间的往来,后期不会有争议。
一旦双方后续产生纠纷,没有备注的转账,举证方很难证明款项对应的具体项目,最终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先冲抵在先到期的债务,反而会出现自己账算不清、权益受损的情况。
本案核心裁判逻辑是,建设工程领域多项目交叉合作的背景下,工程欠款的核算不能仅依据孤立的书面结算材料,必须穿透核查全案真实资金往来,还原款项支付的客观事实。本案结果基于本案特定的流水拆分证据、多项目合作的完整事实背景,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吴震律师为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具备法学硕士学历,深耕法律服务一线多年,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遗产继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对应领域全流程法律实务与行业惯例,能精准把握司法裁判规则,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建工相关案件数千起,秉持专业严谨的执业准则,力求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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