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哪项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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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哪项

一、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哪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如果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其变更、终止后,其单位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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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为的后果必须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换言之,这种行为必须是“交互式”传播,使公众能够以“点对点”的方式“按需”点播”作品,这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 因此,将原创文学盗链、复制和搬抄的行为,很明显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网络文学作者的权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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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很有才华,马上就要出国了,我相信他在那边会发表很多作品,我想咨询一下美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
[律师回复] 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一经完成即自动取得保护。从理论上而言,作者创作成功后就在任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范围内享有著作权。但实践层面上有各国对于版权保护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但是中国公司开发的软件在国外是否能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依据中国法来进行判断,需要依据外国法进行判断,现在就以美国与日本为例进行说明。
美国作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理应遵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文学作品进行自动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既包括不必注册、登记和提交样本以及加注版权标记。但是美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将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但到了今天美国虽然不再以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但是否加注版权标记,是否注册和提交样书依旧影响版权的实施。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01条第4款,如果在已经出版的作品上加注了版权标记,侵权者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侵权,不能以无过错侵权来要求法院减轻实际的或法定的损害赔偿金。第504条第3款规定,如果侵权者证明自己是无辜侵权,法庭可以减轻损害赔偿。但是在加注了版权标记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减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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