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条件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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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条件具体是什么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 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

二、怎么撤销财产保全?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法院依职权解除;

3、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该达到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标准。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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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当时也有签订的保险合同,请问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传统担保方式分析
传统担保方式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1)个人财产担保:
法院接受的申请人个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
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与诉讼标的物等值或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对当事人资金或财产要求较高。
财产保全一般周期较长,如案件复杂、审理时间长的话,可能长达两三年,在此期间,提供担保的财产不得使用,资金不得动用、房产不得交易等等,当事人可能流动资金不足或丧失好的交易机会。
(2)银行担保:
银行担保信用高,法院认可度高,但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
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同时银行保函费用较高,一般为5‰每季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负担较重。
(3)其他公司担保
其他公司担保方式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有较好的人脉圈子,一方
面法院相关要求较为严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关联公司,同时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以核查财务状况,还要求提供担保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等等。
(4)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
院接受,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倒闭、跑路情况时有发生,担保公司的收费也不低。
2、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新兴担保方式
除了以上三种保全担保方式外,目前有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正在逐渐被法院和当事人接受,即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1)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2)相比其他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一)手续简单。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
(二)全国覆盖。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均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可以将此种标准化的保全担保方式覆盖到全国各地,极大地方便各级法院和申请人。
(三)信誉度高。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四)费用较低。以笔者了解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为例,35万以下统一为1000元,100万以下费率为3‰,300万以下为2.5‰,600万以下为2‰,600万以上还可协商。以当事人申请保全100万财产为例,如当事人自己提供资金担保需至少20万资金,保全期限一年以上,资金贷款利息以目前民间借贷10%年利率的话就要将近2万元利息成本,而如果投保责任保险,只需支付3000元即可!成本优势不容置疑!
3、各级法院高度认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做为一个新型保险品种,因其在财产保全方面巨大的优势,近几年逐步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逐渐引起了全国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各类文件许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法院保全担保工作中的运用。浙江省高院2015年发布了浙高法办【2015】50号《浙江省高院关于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对于财产保全保险在诉讼保全的中运用予以认可,同时对相关保险公司准入进行备案制度,据悉,目前人保、平安、太保、中华联合等排名前列的保险公司均已备案,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这是现行法律对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它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效力终止时间的理解较为混乱。笔者认为,“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是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持续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得到执行时止,即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应及于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其理由如下:
首先,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判决、裁定得到执行,而进入执行程序只是执行的开始,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若财产保全的效力在案件开始执行即告终止,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因此不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就终止保全裁定的效力。
其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采用的措施和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都是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仅维持到执行立案时止,再以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代之,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保全裁定的效力是自行终止还是由裁定终止如果自行终止,在执行程序中再对同一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就违背了“人民不得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扣押”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果裁定终止其效力,执行时重新查封、扣押又无异于画蛇添足,浪费了诉讼资源。再次,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无论是作为保全措施还是作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是针对诉讼标的物可能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毁损、灭失,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因而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样才能保证标的物不至于毁损、灭失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财产保全的效力仅到“申请执行时止”,则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前,势必会给对标的物的监控造成空当,给某些当事人规避法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的机会,致使贻误了执行战机,形成许多不良后果。综上所述,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及于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不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径行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前述观点和理由,建议该条规定的前半部分改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对被保全的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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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具体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是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二审的流程与一审基本相同,只是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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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关系很好的朋友前段时间和别人打架被告上法院了,想知道最新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具体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法律对最新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范本规定如下填写:
申请保全人(列明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保全人(列明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或:申请保全人(或其他人) ×××以其×××(若人民法院责令或申请保全人自愿提供担保,则写明财产性质、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的……(写明保全财产类型、名称)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为×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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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
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
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不能因申请人的认识与审判结果不一致,就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立法者为平衡因司法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不利影响,若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不宜简单地直接认定“申请有错误”。是否承担责任,仍应该以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定标准,即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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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诉讼保全若干意见具体内容有什么?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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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学医法律知识,是自学的,由于学习质量没那么好,就有一些缺陷,在这里想了解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目前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大胆根据现有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下一个定义。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错误,而是由于其他纠纷,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或者虽然造成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但是该损失与保全错误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院会对诉讼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此种保险标的的风险较小。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由人民法院确定,被申请人的损失是否是由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等都比较难以确定,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因此需要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
以上是回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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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是二婚,现在他去世了我们家现在就有关于财产继承方面的纠纷要到法院起诉,咨询一下。民事诉讼法财产继承的具体内容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对民事诉讼法财产继承的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一,民事认讼状还是让专业的律师来代写比较好,关于遗产的继承,其实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很明确的,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有非婚生子女)以及配偶(只有有婚姻登记证书的就是)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二,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地址.
三,民事诉状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标题写明民事诉状.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它们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聘务.
(2)请求事项.主要写明请求解决的诉讼标的.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人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议的具体问题.要写得明确.具体,如要求损害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继承遗产,等等.请求应合理,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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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的保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终止及时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事诉讼财产的保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终止及时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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