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只能是结果犯,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刑法中的结果犯有很多,如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这些犯罪,都是以伤害结果为定罪依据的,要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才能定罪,这就是结果犯。
二、结果犯的认定内容有哪些?
(1)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2)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3)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另外,危险犯有既遂和未遂,也说明危险犯不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成立条件的犯罪。犯罪结果发生,则行为成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对于结果犯,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之区别,而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而故意的危险犯存在着既遂、未遂形态。
三、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区别
①前者只需要发生特定的危险就可成立犯罪,不需要发生实际的犯罪结果;后者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行为始成立犯罪;
②危险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结果犯只有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形态。
对于结果犯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情况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在判决时,应当由犯罪事实是否形成,并是否由于犯罪后果来判决处理来进行认定,对于符合结果犯的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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