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导致加重情节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劫持航空器(不论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若造成他人身体受伤乃至死亡;其次,蓄意伤人(无论是否恶意),致使他人重伤甚至死亡以及(无意)引发对方死亡;再次,强制侵犯(不问其故意与否),使受害女子遭受重伤或是致其死亡;第四,非法拘禁(因过失而为之),最终导致被拘禁者重伤或死亡;第五,拐卖人口(不论故意或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第六,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因过失而为之),最终导致他人死亡,以及虐待(同样因过失而为之),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其中也包括引发被害人自杀的情况;第七,实施抢劫(不论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最后,非法行医(因过失而为之),最终导致就诊者死亡。所谓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即基本犯罪)中,由于出现了严重的后果,从而加重了其法定刑罚的情形。结果加重犯仅包含一个行为,只能满足一个犯罪构成,仅仅因为产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之外的重大后果,刑法才会规定对此类犯罪予以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结果加重犯未遂怎么处理
所谓结果加重犯并无未遂的情况出现,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规范所定义的犯罪行为类型,当行为人具备预见性但却未能予以充分关注,进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时,根据法律规定将加重其法定刑罚的情形。
然而,若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未能达成既定目的,则属于犯罪未遂的范畴。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重点加重犯罪包括:抢劫航空器(至伤灭财);谋害人身(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妇女(造成对方严重身体损伤或致使其丧命);非法监禁(使被监禁者受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威胁);人口贩运(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生命安全构成明显威胁);暴力干预婚姻(导致对方受伤或死亡,甚至引发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以及医疗事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而结果加重犯则是指在基本犯罪行为基础上,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从而导致法定刑罚加重。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满足单一的犯罪结构,且后果超过了基本犯罪要素,那么法律就会相应地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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