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授予专利的主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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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照《专利法》享有专利权利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专利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专利法》规定,可以成为专利权主体的人包括:实际发明人、设计人;合作发明人、设计人;单位;专利转让受让人等。
可授予专利的主体有哪些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身份,发明人或设计人是确立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和权利权人并没有必然的统一性,在大多情况下是可以分开的,发明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也不一定是发明人。《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可见,法律对于专利权人的规定是有条件且明确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而不是发明创造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的个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不享有专利权;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体现为:

(1) 本职工作;

(2) 本职工作以外,单位交给的其他任务;

(3) 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然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当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有事先约定的,可以尊重当事人自己的约定。

二、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不可分割的发明或者设计分别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一是看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是否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二是看贡献之间是否存在依存关系,是否仅是整个发明或设计的一部分,即成员的贡献能否分离出来。专利的申请应由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一起提出,获得专利的权利也由他们共同所有。

三、委托发明的归属

委托发明是基于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因此,通常当事人会签订书面合同,主体权利的归属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如果没有协商,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四、合作发明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受让人

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是指通过转让、受赠或继承等方式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人。由于专利具有财产属性,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专利权人,当然,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通过转让、受赠或继承等方式而依法取得专利权,并不影响专利权原始主体的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权。

(五)外国人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国人有权依法在我国申请专利。这里的外国人,既包括外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真实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和我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同时,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需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还应该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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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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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不久前跟朋友一起在实验室里面开发了几项新型的设计,打算去申请自己的专利,但不是很清楚,所以请问这都能授予专利权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呢?
[律师回复]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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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国家的技术人员,最近开发了一些东西,想要申请专利权,但是不知道有什么条件,就让我去我问问相关方面的律师,授予专利权公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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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叔叔是个工程师,他自己设计了一个代码,可以减轻工作的复杂性,他申请了专利,请问授予专利权手续如何办理呢?那授予专利的条件呢?麻烦了,谢谢
[律师回复] 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公开,但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仍然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一项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前提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不造成环境污染以及能源或者资源的严重浪费,不会损害人体健康。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或利用独一无二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则不具有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和美观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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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授予专利的主体有哪些?
不能授予专利的主体是单位,只有公民等个人才能够申请专利。因为专利在发明并且得到法律保护之后就会被赋予相应的人身性的权利,这些权利只能是作为个体的人才能够享有,就算专利等发明是单位共同的结果也必须以人进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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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有一件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想申请专利,也不清楚是否有人在我之前想到过相同的发明,而且我不太清楚不授予专利权的是哪些范围的发明创造?
[律师回复] 可以授予的: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不授予的:
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对之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考虑到医生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医生理应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而这类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指的是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包含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工技术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术的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由于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考虑,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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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是一个科学家,最近研发了一些东西,想去申请了专利权,但是不知道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想问问相关的律师,授予专利权应具备新颖吗?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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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专利权的主体有哪些?
如果说申请专利的主体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违规获取遗传资源以及提交的专利缺少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时都是不会授予专利的,那么在申请专利时也是需要确定专利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如果说不符合国家的专利申请条件国家也是不会授予当事人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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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律师回复] 1、第一,提交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
第二,经过初步审查后进行早期公开。
第三,实质审查。
第四,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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