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什么权力2025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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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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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改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权利人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3、命名权,即权利人可以决定自己姓什么名什么的权利。
姓名权是什么权力2025

一、姓名权是什么权力

1、改名

又称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权利人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然人可以依照自己的志愿来变更自己的姓名,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限制。姓名的变更要经公示,即要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化名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权是一种专有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名字,但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但是故意混同使用的除外。

姓名的使用权的行使可以是积极行使,如在作品中署名,也可以消极行使,如不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

使用权还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常见的情况有名人效应。如李宁的运动服,乔丹的球鞋等。使用权可以转让他人使用来获取报酬,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价值。

3、命名权

又称姓名决定权,即权利人可以决定自己姓什么名什么的权利。自我命名权,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但在我国法律关于“姓”的规定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姓氏的决定。但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自己的姓氏,法律也不加干涉。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父母来命名,自然人在成年后可以依照自己的志愿来行使更改权。

二、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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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姓名权,姓名权包括哪些内容?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姓名权包括:1、自我命名权2、姓名使用权3、改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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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含义是什么,姓名权有哪些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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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输入身份信息,知道姓名,能知道姓名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单方签字或盖章,另一方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未亲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并未成立的合同,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便未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依然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并非上述两种情形,且合同书仅经一方当事人签字,另一方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未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盖章,该合同并未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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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内容是什么,姓名权有哪些内容
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2、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3、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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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历证书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学历证书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学历证书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为自己更改了姓名,并到公安部门进行了登记,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本上有曾用名提供与证书持有人出生日期一致的,含该人员现用名及曾用名的户口本单页(即常住人口登记卡单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现场提交申请的,请核实原件,确保与复印件一致且无涂改现象)。
(2)户口本上无曾用名提供与证书持有人出生日期一致的公民姓名变更证明(必须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监制的,加盖含县级公安机关名称的户口专用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的证明原件)。
2、如为在校期间,学校填报错了该人员的姓名,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向毕业院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如为自考类毕业证书,认证申请人可直接凭档案里的毕业生登记表、到当地省自考办开具《毕业证明》。注意:如无法出具《毕业证明书》,可补充以下材料替代:
(1)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必须是含该生信息、学校及招办公章的名册单页,并加盖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公章)。
(2)学校书面证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当时录错,确认为同一人”的详细情况说明,盖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注:补充材料均应为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完整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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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用姓名权,行使姓名权有哪些限制?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1、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2、公民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3、公民不得随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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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姓名权管辖? 如何确定姓名权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姓名权管辖如何确定 1.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姓名权的管辖: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姓名权 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中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 2.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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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我自己的安全起见,我没有在租房合同上面写自己的真实名字。请问租房合同没写真实姓名有效的吗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共 层 第 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千 百 拾元整。
在泊客馨居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泊客馨居租期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泊客馨居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泊客馨居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泊客馨居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泊客馨居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泊客馨居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
(2)
(3)
(4)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
(2)电表现为: 度;
(3)煤气表现为: 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电话:
电话:
账号: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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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书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历证书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该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学历证书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为自己更改了姓名,并到公安部门进行了登记,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本上有曾用名提供与证书持有人出生日期一致的,含该人员现用名及曾用名的户口本单页(即常住人口登记卡单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现场提交申请的,请核实原件,确保与复印件一致且无涂改现象)。
(2)户口本上无曾用名提供与证书持有人出生日期一致的公民姓名变更证明(必须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监制的,加盖含县级公安机关名称的户口专用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的证明原件)。
2、如为在校期间,学校填报错了该人员的姓名,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向毕业院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如为自考类毕业证书,认证申请人可直接凭档案里的毕业生登记表、到当地省自考办开具《毕业证明》。注意:如无法出具《毕业证明书》,可补充以下材料替代:
(1)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必须是含该生信息、学校及招办公章的名册单页,并加盖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公章)。
(2)学校书面证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当时录错,确认为同一人”的详细情况说明,盖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注:补充材料均应为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完整复印件)
只要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就能知道姓名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单方签字或盖章,另一方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未亲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并未成立的合同,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便未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依然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并非上述两种情形,且合同书仅经一方当事人签字,另一方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未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盖章,该合同并未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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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名誉权指的就是人格权的一种,就是属于公民或者是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价值而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而对于姓名权就是指自己享有决定还有使用,以及改变自己姓名的一种权利,这两种权利都不容他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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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出生证明和女方姓名可以改成男方姓名吗?
[律师回复]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孩子是可以更改户口本(身份证)的姓名的(出生证的名字不能更改):
  
1,应由孩子的父、母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2,共同去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新生儿的户口时,书面申请后,共同签字确认即可。
  
一,户口本改名字的条件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6、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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