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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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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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名誉权指的就是人格权的一种,就是属于公民或者是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价值而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而对于姓名权就是指自己享有决定还有使用,以及改变自己姓名的一种权利,这两种权利都不容他人破坏。
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一、名誉权姓名权指什么?

(一)、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二)、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誉权和姓名权都是属于个人的权利,而对于这种权利一般其它人不能进行侵犯,而对于姓名权一般属于要在公民满了十八岁之后才能进行改名字,所以,对于自己的权利就一定要知道 ,避免他人对自己的权利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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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不指名道姓是否会被侵害?
名誉权不指名道姓是会被侵害,因为法院当中明确的规定,公民和个人是享有名誉权的,人格尊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存在侵权行为符合名誉权的侵权构成要件,那么就已经要按照侵权行为来进行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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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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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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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三者的权利范围是不同的。侵犯名誉权主要是通过侮辱其肖像或者是声誉而达到贬损的目的,但是姓名权的话主要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不受到任何人的侵犯,荣誉权是获得社会良好评价的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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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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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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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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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济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公告所管理本小区2015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和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其管理小区公共部分所得的部分公共收益2598.7元或将公共收益提存之法院;
3、要求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多收的车辆看管费用900元。
4、要求被反诉人维修反诉人的房屋;
5、请求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反诉人购买了济南某某小区房屋。
被反诉人一直管理整个小区,根据《服务协议》第22条,应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入情况。被反诉人出租物业配套公共用房,包括天津银行和农业银行使用房屋用于自助银行设施等,出租使用自动售水机、速递易等服务,出租电梯广告、荧屏广告。这些经营收入多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属于小区广大业主所有。
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被反诉人不仅没有将公共收益进行公示,反而将公共收益私自占有,其行为侵犯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和合法收益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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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反诉人管理不善,给反诉人房屋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反诉人维修房屋,退还多收取的车辆看管费用。
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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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有指名道姓发的网络帖子,我认为有名誉侵权,请问我如何举证对方所指的人是我?
[律师回复] 没有指名道姓地骂算侮辱罪吗没有指向性的,没法认定,这种不带名字的指桑骂槐很多见,没辙。怎样算是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开始言语的侮辱就构成了侮辱罪,我方属于正当防卫,对方属于故意伤害罪,当然一切都要讲究证据。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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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相关点:
1、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2、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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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关于名誉侵权:
1、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的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也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2、名誉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3、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加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报刊杂志网络刊登、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
4、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报刊、网络杂志社的责任,这一点与刑法上的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显然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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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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