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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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上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主体为不具合法配备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主观上为故意行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犯罪事实来认定。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客观上有出租或者出借自己合法配有的枪支或者单位合法配有的枪支,犯罪对象是枪支。合法配有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负有侦破案件责任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科研、仓储、金融、军工等专职守护和押运人员等。

合法配有民有枪支的个人和单位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体育射击运动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射击运动业营业性射击场用枪、狩猎人员用枪及野生动物饲养、抓捕单位配备的麻醉枪等。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用枪出租、出借给他人及因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将枪支用作借债质押物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论。

3.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不具备有合法配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可以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备射击运动枪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只有以上人员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是严重违反《枪支管理法》的,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但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对于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借方系合法具备枪支配备的单位或者个人,而另一方则是不具备相关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两个方面的当事人都要进行合法的判决和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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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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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仅包括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以及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具体来说,这些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及法检司法警务人员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以及射击竞技组织和个人、射击场等营业人员、草原猎民牧民等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有这些特定条件的人才能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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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夺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抢夺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当场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任枪支、弹药、爆炸物当场被劫走的手段。胁迫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的、动作的等。行为人当面向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发出胁迫,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胁迫的内容是现实的,即如遇反抗会立即将暴力付诸实现。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之外的,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使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从司法实践中看,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用石灰迷眼等。应当指出的是,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说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致,则是由于被害人自己或与犯罪分子无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这种状态,乘机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拿走,只能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行为人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实际采取的手段为准,而不能以行为人事先预备的手段为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两种准备,携带凶器潜人作案地点,发现无人或值班人员熟睡,于是偷走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同理,如果行为人事先只是作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准备,在迸人现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近其反抗,行为人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劫走、则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至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作案场所,无论是公共场所、荒郊野外,拦路抢劫、入室抢劫,还是空中、海上,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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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藏枪支一支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私藏枪支一支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
一,即构成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两种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和犯罪主体都有不同。其中,“非法持有”,犯罪主体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客观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私藏枪支罪,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或者是曾经依法配备的人员,表现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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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在我国,非法出租或出借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人都能构成非法出租或出借枪支罪的主体,该罪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说,该罪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公安、国安、监狱及法检司法警务人员等;二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如射击竞技组织和个人、射击场等营业人员、草原猎民牧民等。只有具备这些特定条件的人员,才能成为非法出租或出借枪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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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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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枪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在我国,非法储存枪支是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枪支管理权威,违反了枪支法规,主观上存在故意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此外,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总之,未经批准而故意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就可能构成非法存储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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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枪支罪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出租枪支罪由哪些构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了民用枪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实践中,还有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枪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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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枪支罪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运输枪支罪由哪些构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了民用枪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实践中,还有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枪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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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枪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一般来说,犯罪的人得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老百姓。其次,他们干这事的时候,通常都是故意的,明知道持有枪支是违法的,还偏要非法储存。再者,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存放大量枪支弹药,还不上交。这种行为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违反了国家枪支管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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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制造枪支罪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不同
前者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后者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主观要件不同
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5、法律处罚不同
前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销数量大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较多的;已经使枪支流散到社会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枪支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出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出给犯罪集口的;因出造成多人伤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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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制造枪支罪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不同
前者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后者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主观要件不同
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5、法律处罚不同
前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销数量大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较多的;已经使枪支流散到社会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枪支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出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出给犯罪集口的;因出造成多人伤亡的,等等。
哪些条件会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了民用枪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实践中,还有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枪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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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枪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非法储存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储存枪支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储存枪支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非法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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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的区别
从词义分析,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买卖”不仅指倒卖或者贩卖,还应包括交易行为。贩卖、倒卖的含义是指买进后再卖出,若把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罪范围仅限定为贩卖、倒卖行为,刑法就应该规定贩卖枪支罪,这无疑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按照逻辑来说,如果单纯的购买枪支行为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那么,单纯的出卖行为亦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为按刑法规定,并无非法出的罪名,只有违规销罪,但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那么,按照只有贩卖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观点,单纯出卖枪支行为也只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此处理会将很多枪支交易行为仅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处理,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只要有交易枪支的行为,无论是否购买、出售、倒卖,也无论卖方还是买方,都应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从社会危害性与立法目的分析,相对于持有行为而言,购买行为无疑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持有枪支是危险犯,造成持有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赠与、遗留、拾取、购买等等,很多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是静态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设立目的也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危险的存在。并且,有些时候在涉枪犯罪查处实践中,因客观条件所限导致侦查程度和证据的不足,也常将其作为涉枪犯罪的兜底罪名。而购买枪支行为具有更严重、更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其必然导致枪支在社会中流动起来,或者让更多的枪支流入社会,增加将危险兑变成现实危害的可能性。在持有与买卖之间,购买显然与买卖更为接近,更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客观方面特征。并且刑法设立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目的之一就是消除枪支贩卖和交易,所以,基于社会危险性和立法目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从罪数形态来分析,一般来讲,非法购买枪支会伴生两个违法行为,一是购买,一是持有,持有也是购买的必然结果。用非法持有枪支罪来评价持有行为完全没有问题,但对购买行为应如何评价呢?若是还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进行评价是牵强的。笔者认为,宜用非法买卖枪支罪来评价购买行为,但是否基于此就要数罪并罚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持有行为是购买行为不可避免的结果,造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竞合。刑法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至死刑,明显比前者要重。所以,对购买枪支的行为,无论是按犯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处断原则,还是依据当前我国对涉枪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政策,将其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都更为合理。
从持续时间来分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时间上是有延续性的犯罪行为,而非法买卖枪支罪则是可以在瞬间即可完成的犯罪行为。如将单纯的非法购买枪支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则容易在打击涉枪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带来矛盾和漏洞。如:单纯的购买枪支在交易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作为买方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一个持续持有枪支过程,其行为完全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如按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显然是不合理的,此时对犯罪嫌疑人只能按不构成犯罪处理,这无疑又造成了放纵犯罪,不符合刑法打击犯罪的目的,若按非法买卖枪支罪处理则可避免这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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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了民用枪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实践中,还有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枪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的区别
从词义分析,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买卖”不仅指倒卖或者贩卖,还应包括交易行为。贩卖、倒卖的含义是指买进后再卖出,若把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罪范围仅限定为贩卖、倒卖行为,刑法就应该规定贩卖枪支罪,这无疑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按照逻辑来说,如果单纯的购买枪支行为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那么,单纯的出卖行为亦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为按刑法规定,并无非法出的罪名,只有违规销罪,但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那么,按照只有贩卖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观点,单纯出卖枪支行为也只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此处理会将很多枪支交易行为仅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处理,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只要有交易枪支的行为,无论是否购买、出售、倒卖,也无论卖方还是买方,都应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从社会危害性与立法目的分析,相对于持有行为而言,购买行为无疑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持有枪支是危险犯,造成持有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赠与、遗留、拾取、购买等等,很多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是静态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设立目的也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危险的存在。并且,有些时候在涉枪犯罪查处实践中,因客观条件所限导致侦查程度和证据的不足,也常将其作为涉枪犯罪的兜底罪名。而购买枪支行为具有更严重、更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其必然导致枪支在社会中流动起来,或者让更多的枪支流入社会,增加将危险兑变成现实危害的可能性。在持有与买卖之间,购买显然与买卖更为接近,更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客观方面特征。并且刑法设立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目的之一就是消除枪支贩卖和交易,所以,基于社会危险性和立法目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从罪数形态来分析,一般来讲,非法购买枪支会伴生两个违法行为,一是购买,一是持有,持有也是购买的必然结果。用非法持有枪支罪来评价持有行为完全没有问题,但对购买行为应如何评价呢?若是还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进行评价是牵强的。笔者认为,宜用非法买卖枪支罪来评价购买行为,但是否基于此就要数罪并罚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持有行为是购买行为不可避免的结果,造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竞合。刑法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至死刑,明显比前者要重。所以,对购买枪支的行为,无论是按犯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处断原则,还是依据当前我国对涉枪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政策,将其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都更为合理。
从持续时间来分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时间上是有延续性的犯罪行为,而非法买卖枪支罪则是可以在瞬间即可完成的犯罪行为。如将单纯的非法购买枪支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则容易在打击涉枪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带来矛盾和漏洞。如:单纯的购买枪支在交易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作为买方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一个持续持有枪支过程,其行为完全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如按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显然是不合理的,此时对犯罪嫌疑人只能按不构成犯罪处理,这无疑又造成了放纵犯罪,不符合刑法打击犯罪的目的,若按非法买卖枪支罪处理则可避免这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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