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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条件下不能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具体情况情形
1、一般离婚选择的理由都是夫妻感情破裂,以前可能民政局就给办了离婚,现在不行了。说感情破裂,那么必须提供证据,例如夫妻以前的感情如何,现在的状态如何,夫妻是否分居,什么时候分居的等等,否则别想离婚。
2、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女方分娩一年内或者女方流产之后不到半年的,这三种状况都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但是 如果离婚是女方提出的,那么就可以办理。
3、离婚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问题,对于大人来说,大家都是成年人,都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离婚后可以各不相干,过自己的日子。但是对于孩子来说,家庭破裂将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在孩子尚未成年时,夫妻双方必须要协商好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否则,也不能办离婚。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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