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会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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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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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最轻的量刑标准是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量刑会超过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会判多久

一、根据刑法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会判多久?

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判刑标准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意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拒绝辩护权。

总而言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会判多久的这个问题是没有准确的答案的,就算是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法律只是规定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判多久,法官是有裁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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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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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判刑标准是拘役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量刑的标准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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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解释商检徇私舞弊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商检罪
商检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一、商检罪的构成
1、商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商检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3、商检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4、商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商检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商检罪成立。
二、商检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后又实施商检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罪与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的,则又触犯罪,对之应择重罪以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罪,亦可构成商检罪。
三、商检罪的处罚
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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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该怎么解释商检徇私舞弊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商检罪
商检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一、商检罪的构成
1、商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商检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3、商检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4、商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商检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商检罪成立。
二、商检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后又实施商检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罪与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的,则又触犯罪,对之应择重罪以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罪,亦可构成商检罪。
三、商检罪的处罚
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动植物检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动植物检疫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动植物检疫罪构成要件
动植物检疫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应当指出,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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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处罚规定是,只要造成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情节是属于特别重大的,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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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是该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动植物检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动植物检疫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动植物检疫罪构成要件
动植物检疫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应当指出,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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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该罪的完整表述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该罪既遂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下;如果是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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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具体行为表现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如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即是。二是指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2)“”,即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为了私情或者谋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或法律作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接受了失效、变质产品销售者的贿赂,而不给予处罚,或者应当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并处罚款,即是为了私利而作枉法决定。又如,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而接受检举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与被检举人是同乡,因此该工作人员不予上报处理,不了了之。这种行为也是的行为。
(3)“玩忽职守”,即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就是职责上的,不尽职责或者擅离职守;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就是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不负责任。例如,产品质量监督人员发现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处罚和有关处罚程序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该行政执法人员却置之不理,既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也不向领导报告情况。这就是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又如,产品质量监督人员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时,应当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作为监督抽查的依据,但是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进行检查、检验,将不合格品“检查”为合格品。这种行为就是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也是玩忽职守。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判多久?
[律师回复]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本罪取消死刑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可分为伪造、出售的数量巨大与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种情况。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00万元以上的;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于数量或面额的计算。根据以往的有关司法实践,如果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如果伪造并出售的不属于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应累计计算。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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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既遂的最低处罚是拘役,《刑法》之中并没有规定该罪名的最高量刑。由于此罪名是结果犯,故此若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虽然实施了徇私舞弊的行为,但是却没有使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该罪名一般就不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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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销售不动产发票丢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后,会为购房者开具不动产发票,有时候会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发票送达给对方。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应该妥善保管发票,因为发票一旦丢失,会比较麻烦,影响公司交税情况。那么不动产发票丢失怎么办
  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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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既遂怎么处罚的?
法院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既遂的处罚是会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处理;对于构成本罪的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构成的情节是比较严重的,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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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销售商品不开发票是偷税漏税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销售商品不开发票是偷税漏税吗?问题解答如下, 偷税罪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漏税的原因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临时经营者漏税的,可以按照规定扣留其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以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从根本上杜绝漏税现象,除了对漏税者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外,最关键的是对漏税者进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的教育,使得漏税者懂得税法,健全财务制度。物业不开发票是偷税漏税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物业公司为了少缴税金或者图省事,都未能主动给业主开具正式发票。建议业主交物业费时,积极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要发票。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开具正式发票,业主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物业不开发票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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