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无严重后果发生,是本罪与非罪行为的分水岭。如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尚处于期,虽然可能占用了一定的系统资源,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从这种高科技犯罪的特点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因为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将技术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误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可能扩大打击面,同时也不利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对地犯罪嫌疑人存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或者造成了网络服务上的渎职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利用破坏计算信息系统,并获得非法利益的,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决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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