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规定,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是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这里的违抗命令,是指违反并拒不执行上级的命令。这里的遗弃,是指故意丢掉,弃置不顾。这里的武器装备,是指行为人依法持有或有权管理的、能够供部队使用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第44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遗弃武器装备罪而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战时遗弃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装备毁坏或者灭失的结果,如飞行员无重大危险而弃机跳伞,或者故意将武器装备投人深海等,则应属于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当然,如果行为人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
军人在没有得到命令的情况之下随意进行仪器,武器装备就已经构成了违抗命令的行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系武器的话,这是会在作战之中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所以武器装备是不得进行随意遗弃的,除非得到上级的相关命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