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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
1、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2、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3、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民法典定原则)
5、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6、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二、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三、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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