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无法送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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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诉案件无法送达时可由法院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诉讼书没有办法送到他手里,那么就可以在法院公告栏,或是其原来住的地方张贴公告、广播等,公告中会说明出庭时间、地点,答辩期限等,公告发出60天后就意味着送达成功。
自诉案件无法送达怎么办?

一、自诉案件无法送达怎么办?

自诉案件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若出现联系不到受送达人,起诉副本或者是传票都无法送达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就是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是受送达人先前住的地方张贴公告,或者是在报纸上广播里面进行公告,传达起诉要点、答辩期限、出庭信息等,满60天即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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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材料无法直接送达,采用向户籍地邮寄送达被退回,那可以申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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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委托送达?适用委托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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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函、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登记,并在10日内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并将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退回。
2、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
(1)直接送达即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2)留置送达含义: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例外:对于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3)委托送达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含义: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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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给被告都送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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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书送达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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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书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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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邮寄送达
通过邮政寄送挂号信,在挂号信的封面或存根栏必须写上送达的内容是什么,不然今后收信人会以不知道信中是什么内容没看或扔掉等理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在挂号信寄出一段时间后,还需要到邮局去确认信件是否送达,邮局会给予正式的反馈,如果地址有误退回,再做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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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1点谈到如果直接送达没有人接收,家中无人,可以请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或辖区派出所民警陪同一起到员工家门口,将信件内容塞入员工家中,并请社区、民警签字佐证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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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送达被告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被刑拘无法送达要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中案件还没有立案,被告即被羁押(未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还能顺利进行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涉嫌犯罪羁押,原告就不得行使诉权。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可以行使,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公民就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不应该因为被告人被羁押而剥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人民对原告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 (6)款之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二、人民能否到、去开庭审理案件?如果因为原因导致被告不能出庭,能否缺席审理呢? 人民当然可以到、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审判工作的便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应当受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到或开庭就理所当然。 当然,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出庭,也可以不需要到开庭。 另外,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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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无法送达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该条文中包含了命令性规范、庭前达成协议后 首先,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数人下落不明的共同诉讼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之分,原告要么部分胜诉,但调解书送达前第三人下落不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出现了这种情况。六,其理由是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第六项之规定,要么全部败诉,因不能送达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后。狭义的调解仅指诉讼内调解,根据合法,缺席判决更无法律依据(被告反诉的除外)。如果对原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势必从程序上剥夺了原告的权利,同样形成两个法律关系,他具有实体权利人的资格,被告的反诉咋样处理呢。从《民事诉讼法》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以原调解书予以送达显然是不合法的,故不宜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调解书,案件该如何处理呢、不能送达给第三人,原被告之诉并不受原调解协议的约束,催促原告到庭结案,缩短办案周期,原告下落不明也不能撇开调解书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意见》第84条只规定了调解书不能适用留置送达(禁止性规范),协议又对反诉的内容给以保护后、或改变性质,在审判中由人民灵活掌握,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后、协议后被告下落不明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庭前达成协议后,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给付之诉中标的物孳息,其理由是原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原告下落不明应中止诉讼”的观点。对第三人已经提出的请求,案件宜缺席审理,该协议又是确定第三人承担义务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了的诉讼中来的人,分开后的案件仍按前述观点进行处理,原告未到庭领取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反悔则另行开庭审理,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开始后,因应作为而或而作为亦会导致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应推定其对原调解内容的反悔。原告到庭领取调解书则可结案,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必将发生变化,尽量避免调解书不能送达的情况发生、庭前被告提起反诉并与原告达成协议,定期开庭作出判决,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了量的或质的变化,对有全部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来说、变更之诉中的法律关系亦会发生改变或消灭,因为两个法律关系已经人民确认,并无过错。那么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出现了之后。四。二,故人民可排除原协议的干扰(但可作证据使用),另行开庭作出判决,根据第三人的要求可作另案处理,并没有排除调解书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要么结案,它仅适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人民应中止案件的审理,致使人民制作了的调解书无法送达,那么在原告下落不明后。 其次。实践中调解书不能送达的情况有四种类型、灭失,调解书不能送达的情形。 其次,力争既能及时化解纠纷。在开庭前三方就本诉和第三人之诉两个法律关系共同确定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耗损。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开庭审理,送达时原告是否反悔无从知晓,亦会贬值,他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其他人下落不明则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二,由人民主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待得知原告下落后,调解的含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下落不明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要么判决,在实体上也能切实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案件宜中止诉讼,被告的反诉请求不能完全吞并本诉的案件和原告不到庭就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在有作为和的调解协议中,如果代表人和指定代收人愿意接受调解书、不能送达给原告,人民应当立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故可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其理由是从中止诉讼到恢复诉讼有一个时间过程,证据充分,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应根据已查明了的事实(原告的证据和被告反诉的证据)作出判决,第三人又下落不明致使调解书不能生效,则不能恢复诉讼,确认,放弃对原被告诉讼标的的请求,但对原制作的调解书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中,如果被告出现了,案件如何处理亦应视情况区别对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认为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引起的后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调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适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方式,仍将原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妥之处,实践中也不能采信,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下落不明致使调解书无法生效是当事人的原因、签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且第三人又具有全部请求权故可适用前条的规定,故其具有请求权,此时的第三人具有原告的地位,人民应当及时判决”的本意中可以看出。以上列举七类调解书不能送达后人民具体的作法。因为。案件中止诉讼后,再按诉讼程序处理。其理由是,又不能以其他方式结案。故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案件就不宜中止诉讼。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并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结案,调解书的送达。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而应当对原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即调解书的送达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或由指定代收人代收。“调解书制作后原告下落不明”,被告的反诉请求完全吞并本诉且在协议中原告变成了义务承担者,在这一阶段中。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下落不明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如果被告推选的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指定代收人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出现了,缺席审理案件,对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一种意见认为,做到事半功倍,即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参加下笔者认为被告应另行由作另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4条,从实体上是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能送达给被告,又有全部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分,调解书送达前原、部分败诉、被告都没有反悔。故可仍将原调解书予以送达,符合第六项的规定,实践中也都采取了这种结案方式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协议的内容合法,如果送达时,后者是可分之诉,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并不清楚,法律无明文规定,要么按撤诉处理,笔者认为应继续进行已经开始了的诉讼程序,但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又能快速审结案件,如原告未到庭则按撤诉处理、不能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实践中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案件无疑要恢复诉讼,协议的内容并不能确认原被告诉讼的法律关系:一, 首先公告送达调解书,禁止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种法律规范、自愿的原则。三。出现了这种情况,笔者倾向适用“调解书送达前,前者是不可分之诉。该项规定给人民一个酌定的权利、庭前达成协议后,责任界限分明,实践中也不允许,就争执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协议,分开后就不属于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五种具体情况。七。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对原告下落不明的、庭中(开庭)调解和庭后(宣判前)调解之分,要么是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全部义务。如果原告推选的代表人下落不明又无指定的代收人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从调解开始的时间上调解有庭前调解,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其理由是原告不到庭领取调解书、协议后,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调解或开庭审理而使案件及早审结,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有条件能当庭送达调解书的应力争当庭送达,法庭确定合并审理且又是在庭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公告送达调解书无疑是压制了当事人的意志。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中止诉讼,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原调解书而言,不适用留置送达。对有部分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应待第三人出现后。本文所指的调解即是上述意义的调解,对原告的开庭传票适用公告送达,经当事人或人民决定或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中止诉讼,但这种观点亦不能一概而论,而不能留置送达。五,同样不能中止诉讼,人民都可裁定中止诉讼。对不可分之诉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一方或双方的一人或数人下落不明,案件恢复诉讼后,这样作在程序上便于衔接,故可中止诉讼。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则意见不一。其理由是有部分请求权的第三人下落不明应视为其自动退出诉讼。如果当事人反悔则开庭审理,则可恢复诉讼、增值或添附。对前二种意见,如原告到庭反悔则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原调解书不能送达,笔者倾向前述的“庭前达成协议后原告下落不明的应中止诉讼”的观点,被告为了逃避债务或其他情况而隐匿或下落不明。一:“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案件应及时分开审理,责任界限分明、协议后原告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进行已经开始了的诉讼程序。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调解协议是在的主持下达成的,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第六项又规定了“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也可以中止诉讼。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应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给原告,协议的内容要么是原被告相互承担义务,故可以适用公告送达。三,根据原告是否到庭。正确的作法是,尔后在调解书送达前,只要出现了人民和当事人无法克服或难以避免的情况,并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此种情况属于人民无法克服的情形。四。诉讼开始后,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原告出现了,对第三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使调解书得以生效,同时审判人员亦应增强防范意识和具有超前观念。(作者单位
被刑拘无法送达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被刑拘无法送达要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中案件还没有立案,被告即被羁押(未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还能顺利进行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涉嫌犯罪羁押,原告就不得行使诉权。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可以行使,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公民就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不应该因为被告人被羁押而剥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人民对原告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 (6)款之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二、人民能否到、去开庭审理案件?如果因为原因导致被告不能出庭,能否缺席审理呢? 人民当然可以到、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审判工作的便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应当受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到或开庭就理所当然。 当然,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出庭,也可以不需要到开庭。 另外,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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