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写继承纠纷反诉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4)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5)反诉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反诉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避免证据突袭和诉讼迟延。超出举证时限提出的反诉,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二、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1、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2、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他代管、经营、租赁等财产区别开来,同时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得到而实际未能占有的财产也属遗产。
3、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把应当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和依法应当得到适当遗产的非继承人都计算进来,把无继承权的亲戚、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都排除掉,分析时应注意几个问题:案例中的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寡妇改嫁的继承权、胎儿的继承权、出嫁女儿的继承权、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人的继承权。
4、认定继承人有无个人债务。如有,应先从遗产中予以偿还。在此,注意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被继承人生前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属于后者的,应由继承人共同承担。
一般来说,只有是继承案件的被告才可以提出继承纠纷的反诉请求,且该请求必须是要在举证期间结束之前就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期法院依旧没有受到反诉的诉状,那么法院有理由认为被告已经放弃了提出反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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