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类别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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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喜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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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犯罪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中国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在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过失一般是指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事实,因欠缺注意,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类别具体有哪些

一、过失犯罪类别具体有哪些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过失的定义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法律只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提出预见的义务。

(2)行为人因就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定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两点。

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相关刑事责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的一个效果上,此类犯罪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过失犯罪除了承担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外,有可能还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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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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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有小朋友有犯罪的倾向,现在想了解一下青少年犯罪主体是有哪几类人?要如何预防呢?
[律师回复]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特定身份可以分为: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强奸罪一般仅男性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等。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此种身份是某些具体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的必备要素。量刑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此种身份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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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对航空犯罪的具体分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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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种类具体是什么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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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具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是刑法将这一常见的行为方式单独列举予以明示。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可以把这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如行为人为实施盗窃活动而事先查看银行所处的位置、保险柜放置的地方、毗邻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线等。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楼顶下滑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排除实行犯罪时可能遇到或已经遇到的障碍,以便进一步实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既可能是单纯地排除障碍,等待时机成熟再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碍之后,立即着手实行。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追踪被害人,是指跟踪被害人,寻机作案或达到预定或合适地点后再实施犯罪。如,为实施抢劫犯罪而跟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点,等到被害人到来后,再对其实施预定的犯罪。例如,为实施绑架犯罪而在行为人必须经过的某偏僻地带守候其到来。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是指已经开始向犯罪场所进发。例如,为实施爆炸行为而携带爆炸物前往爆炸目标所在地。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地点,是指通过引诱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前往犯罪人预定的犯罪地点。例如,在为图财而故意案件中,以谈生意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往预定的隐蔽场所,以便将其杀害。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计划,等等。
套路贷属于新类型犯罪犯罪,具体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套路贷”看似是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套路贷”犯罪选择的作案目标,一般是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或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自己或父母名下又有房产等大宗财产的群体。一旦选定目标,被告人便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然后有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上标明的全部款项的假象。此时,被告人往往会保留相应证据,以便日后打官司。之后,他们会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或个人,或扮演其他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到这一步,被害人需还款的金额已是最初借款金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被告人便采用非法拘禁、堵门砸窗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被害人按签订的借条、合同还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由于被告人手中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而被害人往往空口无凭。从单一案件来看,有可能会支持放贷者,因为它确实很像借钱后无力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上海高院表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上海将在四个方面从严惩治“套路贷”:定罪上从严、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量刑上从严俗话说的好:只有千年做贼,没有千年防贼,要从根本上断绝这类案件,就得加重刑罚,让人不敢犯罪。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16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34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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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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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犯罪,具体怎么防治?
[律师回复] “套路贷”看似是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套路贷”犯罪选择的作案目标,一般是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或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自己或父母名下又有房产等大宗财产的群体。一旦选定目标,被告人便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然后有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上标明的全部款项的假象。此时,被告人往往会保留相应证据,以便日后打官司。之后,他们会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或个人,或扮演其他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到这一步,被害人需还款的金额已是最初借款金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被告人便采用非法拘禁、堵门砸窗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被害人按签订的借条、合同还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由于被告人手中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而被害人往往空口无凭。从单一案件来看,有可能会支持放贷者,因为它确实很像借钱后无力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上海高院表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上海将在四个方面从严惩治“套路贷”:定罪上从严、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量刑上从严俗话说的好:只有千年做贼,没有千年防贼,要从根本上断绝这类案件,就得加重刑罚,让人不敢犯罪。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16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34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16年。
列举我国民航法对航空犯罪的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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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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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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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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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昨天喝了点小酒,和店里的人吵了起来,造成对方一人死亡,咨询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因此故意犯罪体现出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故意犯罪,都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故意犯罪中,还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必须要由刑法明文规定是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明显不同,故意犯罪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则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为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刑法才将其列为犯罪,规定了刑罚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些貌似犯罪实际上却不是犯罪的行为,刑法上将之称为“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顾名思义,无罪过事件并不是犯罪,因此也不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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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种类具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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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那么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又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具体来说,分为:
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 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三要件说(老版本),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4)新理论: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由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出题组长、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刑法理论家、刑法改革权威专家、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兼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提出。)
选择要件
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而是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对犯罪主体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则要求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又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时间、地点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刑法规定必须是在禁渔区、禁渔期、禁猎区、禁猎期这些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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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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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抗辩权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抗辩权的分类具体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权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抗辩权的定义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抗辩权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四、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抗辩权的分类主要体现在其狭义的范围内,这是因为在我国,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在合同法中的一条来体现的。了解了抗辩权的分类,对于抗辩权的理解应该会更加深入一些,也能够奠定了以后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基础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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