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具体情况如下: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各个地方政府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又有不同的差异。广州市的地方政策是: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3.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广州市):
(1)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广州市):
①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本人工资的45%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按本人工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工资的55%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20及以上,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⑤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计发。
⑥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工资的45%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满20年及以上,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④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
⑤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二、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在广州市都执行强制性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强制性标准
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事假和病假的认定在劳动法中是不同的,对于病假而言是属于职工依法享受的权利,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发放工资待遇,而对于事假而言,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实是否需要扣除工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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