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提管辖权异议,可以进行罚款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请求应有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的必要性,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
2、以管辖异议为例,法院仅能依法裁定权利人承担一百元的诉讼费,这完全不足以对管辖异议滥用形成威慑,不足以维护对方当事人对诉讼进程的合理期待。花一百块钱就可以拖延诉讼程序好几个月,这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3、从实践来看,有关法院曾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处以罚款。处罚决定是一个很好地开端,但罚款毕竟不是常规作法,如何根治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还需要从程序法的立法角度予以考虑。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
1、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会导致管辖权异议制度功能出现异化,甚至引发许多负面后果。管辖权异议一经提起,法院只能被动地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需耗费一定时日,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这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的及时审判和解决,打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司法程序具有安定性,如果滥用管辖权异议,会给诉讼的开始和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原本依照正常程序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的步骤不得不重新安排,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院可能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在司法实战中,当事人为了拖延司法审理的期限,可以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对审理造成干扰,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涉及到故意违反司法审理的相关规定的,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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