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虚假诉讼法官追责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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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喜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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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假诉讼情形出现后法官有可能会被追责,具体来说,若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期间,并没有全面的审查案件,那么一旦虚假诉讼的情形发生,法院可能会受到诸如被警告、通报批评等的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虚假诉讼法官追责吗?

一、根据相关规定虚假诉讼法官追责吗?

1、虚假诉讼是否应该承担的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结果而确定。如果司法官在案件的审理审判过程中,没有发现虚假诉讼,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国家赔偿

2、法官在审理案件期间,对虚假诉讼的情况,应全面、如实记录,录入审判锐新系统,做好记录材料档案管理,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于不诚信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和情况,法院将通告诉讼参与人单位或管理部门,并录入社会征信系统。也可视情形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第三人依法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3、法官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致使虚假诉讼发生,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二、虚假诉讼一般会怎么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构事实、向法院恶意提交虚假证据等的情形,都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参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员、法官等司法职员,必须要认真审查,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的情形存在,那么需要判处构成虚假诉讼者承担相应的处罚。若是由于司法职员的疏忽导致虚假诉讼情形存在,但是却被发现的情形,相关职员是会受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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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证据及有关制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乃至裁判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正如古语所云:“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代法学家对此也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基石之一”(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从一般意义上讲,没有证据一定打不赢官司。例如,某甲控告某乙,请求判令某乙归还其借款10万元;但某甲既没有人证,也没有书证(如借据等)。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能支持某甲的请求吗?肯定不能!即使某甲在“客观”上确实借给某乙10万元,法官也不能判令某乙还款。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允许并承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某义务,那么势必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势必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势必会使国家丧失存在的基础,这是不尊重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结果。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据也可能打赢官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的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就必须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支持;或者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也会给予支持。从本质上讲,法官认定这些案件事实时仍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只不过证据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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