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什么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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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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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空抛物适用民法典的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类型的案件当中,由于查不清楚具体的侵权人是谁,所以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息,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确定侵权人的话,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高空抛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什么原则?

一、高空抛物适用民法典的什么原则?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

二、高楼住户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高空抛物在我们国家是属于一种严重的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一旦发生的话,在能够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之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能确定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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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责任原则有哪些
高空抛物应遵循的责任原则,重点就是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在所有高空抛物案中,除非侵权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没过错,否则都会被认为有过错,得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高空抛物不仅对公共安全威胁大,还会严重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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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名誉是指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其名声,就构成对该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单位没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删改文字内容而造成差错,或改变表达方式发表,也属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转交其他报刊发表而又没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新闻报导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新闻报导失实、新闻报道评论不当、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要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在人力的作用下从高空落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其行为人难以确定,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之场合,学界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高空”仅指建筑物,如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197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一般来说,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高楼为其典型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建筑物以外,“高空”还应当包括构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桥梁“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但是,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是否妥当,值得讨论,因为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笔者认为,建筑物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多发场合,但不排除在构筑物中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之发生,因此“高空”应当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能够确定行为人与不能够确定行为人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行为人是可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界对此亦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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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抛物责任一般依据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判定。要是没有明确的责任人,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人外,其他可能使用了危险建筑设施的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提醒建筑物的使用者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明确责任归属,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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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高空抛物的 咨询高空抛弃的严重性
[律师回复] 这两种情形,在《侵权责任法》有清楚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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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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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原则适用什么原则?
高空坠物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事件中使用无过错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该案件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理。该原则会将无辜的业主牵涉进来,因此非实际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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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空抛物物业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在下面情况下有管理责任: 1,车辆停放处在监控区域内,但由于监控功能性问题导致司法机关物业确认的 2,车辆停放处在门岗或车场岗视线范围内的。 车辆停放处未处在监控或门岗、车场岗视线内的,物业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会规定,物业保安只是协调秩序等,不负责车辆管理、丢失、损坏及看管。 听着不近人情,但实际上在物业费分配及使用中缺失没有财产保管这项的,物业公司无执法权力,当然在合同中规定的监控丧失功能,人员未按照配置完整或人员空岗等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但不是全部责任。 要认定物业是否需要负责任,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停车收费合同到底约定了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醒业主与物业签订合同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因为对合同性质的理解不同引起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有: 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当然,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有一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 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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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什么责任原则内容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行为人要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法院就会推定他有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高空抛物案,要是找不到侵权人,除了能证明自己清白的人,其他潜在的侵权人都得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原则主要是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让大家更注意安全,减少高空抛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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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处理事故的 问题,咨询大家关于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的呢?大家知道吗?
[律师回复]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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