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有效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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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条的有效诉讼期限规定是三年时间。但是也是需要根据借条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结果在借条当中已经明确了具体的还款日期,就是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期开始计算三年。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是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时间。
借条的有效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

一、借条的有效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

(一)借条的有效诉讼期限规定是三年时间。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国家借条的有效期主要指的还是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对方一直不还款的话,不能够拖的时间过长,应当及时的到法院进行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就是三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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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3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3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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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
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包工头李某自2006年3月起陆陆续续在建材商王某处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欠帐。2009年12月31日,李某没有按时结清当年货款,在王某的催促下,2010年6月5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2300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某向,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未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侵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区分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是否明确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
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则诉讼时效已过。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欠条是债的书面凭证,产生债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和不当得利等。产生债的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对于本案而言,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不能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我们在讨论案件的诉讼时效时,不是说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说隐藏在欠条后面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有赖于产生请求权之基础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也就说基础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此时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可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当然,基础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在其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本案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付款的期限(2009年12月31日),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就是诉讼时效起算之时。李某于2010年6月5日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2010年6月6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王某在2012年7月7日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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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借条有诉讼时效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通常设定为三年之久,除非在此之外有任何法律的另行规定。因此,当涉及到无期限的借条时,如果在借条本身并未被订明明确的还款期限的话,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索回所欠债务,然而,自债权人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已经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应承担责任之日起,便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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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履行期限借款诉讼时效应该怎么样起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定履行期限借款诉讼时效应该怎么样起算问题解答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
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
原告王成与被告张系同村村民。2008年11月11日,被告张向原告王成出具借条一份,并载明“今借到王成现金叁万元借款人张2008年11月11日”。该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与盖章,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万元。2009年4月5日,原、被告又在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按月利率1.5分计付利息,被告张予以签字确认。2011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催款通知书上背书:因王成未给张必要的准备时间,张拒绝付还借款。同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不欠原告借款为由拒绝付还,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王成于2013年3月1日向提讼,请求被告张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关于原告对被告借贷之债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成立之日即应起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出具书面意见时,应视为原告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1月1日起算至之日已过两年。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未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4月1日起算至之日未过两年。
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该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而“权利被侵害”为客观事实。故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中,确定履行期限是关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该条明确了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故不能主观上推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既然债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毫无疑问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当由此开始起算。本案中,债务人以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拒绝履行义务属于抗辩权的行使,双方并未真正地将履行期限确定下来,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起算。而在被告明确表明自己不履行义务时,应当表明债务人已经在否认自己的义务,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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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二者性质不同。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能够被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4.二者的期间有无变化不同。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5.人民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期限。相对人超过期限的,人民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期限的,裁定驳回,即相对人丧失了权。通常情况下,人民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它不是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权。经人民法院审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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